(三)證券類金融企業盈利能力狀況指標包括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權重共為30%;經營增長狀況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權重共為20%;資產質量狀況指標包括凈資本與凈資產比率、凈資本與風險準備比率,權重共為25%;償付能力狀況指標包括凈資本負債率、資產負債率,權重共為25%。
(四)其他類金融企業盈利能力狀況指標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權重共為45%;經營增長狀況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權重共為40%;償付能力狀況指標為資產負債率,權重為15%。
各項指標具體權數見分行業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各單項指標計分加總形成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綜合指標得分。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上年利潤總額”為負數時,利潤增長率指標按該指標在本行業中所占權數的一定比例取分。具體為:如果(本年利潤總額-上年利潤總額)為正數,且本年利潤總額不為負數,得分取利潤增長率指標權數的10%;如果(本年利潤總額-上年利潤總額)為正數,且本年利潤總額為負數,得分取利潤增長率指標權數的5%。否則,該指標得分為零。
第三章 評價基礎數據與調整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具體包括:
(一)金融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業務尚未清算前,使用商業化數據進行考核;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其中,金融企業不能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以該金融企業提供的、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年度會計報表為依據進行考核,若以后發現所提供的財務數據不實,財政部門將追溯調整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
(三)關于金融企業經營情況的說明或財務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 為了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真實、完整、合理,金融企業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對評價期間的基礎數據申請進行適當調整,有關財務指標相應加上客觀減少因素、減去客觀增加因素。可以進行調整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金融企業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產或業務損失的,可把損失金額作為當年利潤的客觀減少因素;
(二)金融企業承擔政策性業務對經營成果或資產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利潤或資產的客觀減少因素;
(三)金融企業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對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資產或利潤的客觀影響因素;
(四)金融企業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影響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金融企業申請調整事項對績效評價指標的影響超過1%的,作為重大影響。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發生客觀調整因素,相應調整以下績效評價指標:
(一)收入、成本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本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等;
(二)利潤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本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等;
(三)資產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例、杠桿率、資產減值準備與總資產比例、綜合流動比率、綜合投資收益率、應收賬款比率、凈資本與凈資產比率、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率等。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說明材料包括:
(一)《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附1);
(二)調整事項有關證明材料。
調整事項主要適用于當年基礎數據資料的調整,必要時也可調整以前年度事項,由金融企業申報。
組織實施單位根據被評價金融企業提供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和調整說明材料分別進行審查、復核和確認。
第四章 評價標準與評價計分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快報資料,對金融企業數據進行篩選,剔除不適合參與測算的金融企業數據,保留符合測算要求的數據,建立樣本庫。
被剔除的金融企業數據主要包括:
(一)根據評價指標的經濟特性,不符合計算模型需要的數據,如計算相對值時分母和分子同時為負數的數據;
(二)相關指標與正常金融企業相差很大,如正處于停業、托管或業務清算狀態的金融企業數據。
(三)期初數或上年數不完整的金融企業數據。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分行業統一測算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
金融企業經營多種業務的,以其主營業務為基礎,確定評價指標適用的行業。標準值適用情況如下:
(一)除政策性銀行以外的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等適用銀行業標準值;
(二)各類商業保險企業適用保險業標準值;
(三)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適用證券業標準值;
(四)各類融資擔保公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等適用其他金融業標準值;
(五)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先按控股子公司(企業)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類型分別確定所適用的行業標準值(無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控股子公司(企業)適用其他金融業標準值),再按控股子公司(企業)各自得分及其平均凈資產權重綜合計算績效評價得分。對階段性持股子公司(企業)不進行單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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