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依據所建樣本庫中金融企業的數據,財政部采用分段平均法測算每項財務指標的標準值。具體步驟包括:
(一)對測算樣本的財務指標按照實際值從大到小(對于逆向指標,從小到大)進行排序;
(二)將排好序的樣本,平均劃分為4部分,前25%的樣本數據為第一段,前50%的樣本數據為第二段,全部樣本數據作為第三段,后50%的樣本數據為第四段,后25%的樣本為第五段;
(三)計算每一段樣本財務指標的平均值,并將五段財務指標的平均值分別作為該財務指標的“優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較低值”、“較差值”,對應五檔評價標準的標準系數分別為1.0、0.8、0.6、0.4、0.2。
第十九條 評價計分是將金融企業調整后的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金融企業所處行業標準值,按照以下計算公式,利用績效評價軟件計算各項基本指標得分:
績效評價指標總得分=∑單項指標得分
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
本檔基礎分=指標權數×本檔標準系數
調整分=功效系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上檔基礎分=指標權數×上檔標準系數
功效系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中居于較低的一檔標準值。
第二十條 考慮到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金融基礎設施企業的“資本利潤率”和“資產負債率”指標按平均值取分,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指標按平均值取分,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的“資本利潤率”和“利潤增長率”指標按平均值取分。
第二十一條 金融企業發放較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提供較多農業保險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主業集中度較高的,給予適當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業社會貢獻。具體的加分辦法如下:
(一)涉農貸款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涉農貸款占比超過10%(不含,下同)加1分,超過15%加1.5分,超過20%加2分,超過25%加2.5分,超過30%加3分。其中,涉農貸款占比=年末涉農貸款余額/年末貸款余額×100%;
(二)中小企業貸款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中小企業貸款占比超過20%加1分,超過25%加1.5分,超過30%加2分,超過35%加2.5分,超過40%加3分,其中,中小企業貸款占比=年末中小企業貸款余額/年末貸款余額×100%;
(三)農業保險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農業保險市場占比超過10%加1分,超過15%加1.5分,超過20%加2分,超過25%加2.5分,超過30%加3分;金融企業提供的農業保險如市場占比在10%以下,但自身占比超過50%加1分,超過60%加1.5分,超過70%加2分,超過80%加2.5分,超過90%加3分。其中,農業保險市場占比=年度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全部財產保險公司年度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100%,農業保險自身占比=年度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年度全部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總額×100%;
(四)不良資產主業集中度加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主業集中度包括收入集中度和資本集中度,兩項指標均超過60%加1分,均超過65%加1.5分,均超過70%加2分,均超過75%加2.5分,均超過80%加3分。其中,收入集中度=母公司營業收入(扣除分紅、處置等來源于子公司的收入)/集團營業收入×100%;資本集中度=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扣除對子公司的投資成本)/集團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100%。
以上在計算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占比時,分子分母均采用境內口徑;農業保險按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口徑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被評價金融企業所評價期間(年度)發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項,予以扣分:
(一)重大事項扣分:金融企業發生屬于當期責任的重大違規違紀案件、重大資產損失事項,發生造成重大不利社會影響的事件,或違反存款偏離等監管規定的,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處理處罰情況扣1-3分。正常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質量扣分:金融企業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會計信息,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情況扣1-3分。金融企業財務快報與財務決算報表報送凈利潤數值增幅(減幅)超過10%扣1分,超過15%扣1.5分,超過20%扣2分,超過25%扣2.5分,超過30%扣3分。
第二十三條 對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項的,金融企業應當填寫《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減分事項表》(附2),財政部門與金融企業和有關部門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據實調整。
第五章 評價結果與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為平滑不同金融行業的年度經營狀況,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報送的資料分行業設定績效評價行業調節系數。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后)=本期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系數。
其中,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在綜合計算績效評價得分后,采用其他金融業行業調節系數進行調節。
第二十五條 為平滑不同年度績效評價得分的明顯波動,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報送的資料設定績效評價年度調節系數。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年度調節系數以績效評價年度平均得分為基礎,綜合考慮年度主要宏觀經濟指標和會計準則的變化,以及行業盈利狀況等因素確定。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年度調節后)=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后)×年度調節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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