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發[2016]9號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供銷總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收繳管理,根據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現將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收繳方式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到期應收繳的中央財政資金 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期應收回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由財政部每年辦理中央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時,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二、終止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收到農業綜合開發轉移支付資金后,經批準終止項目(含部門項目,下同)的中央財政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重點保障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所屬農墾總局需要終止并調整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按照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已分配到項目單位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 三、因違規違紀問題應追回的中央財政資金 因違規違紀問題應追回的農業綜合開發轉移支付資金,地方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及有關部門自行查出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收回;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及中央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并由財政部在每年辦理中央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時,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所屬農墾總局應追回的農業綜合開發違規違紀資金,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負責追回并上繳中央國庫,沖減原預算支出科目。上繳時填寫匯款單,“收款人全稱”欄填“財政部”,“賬號”欄填“170001”,“匯入行名稱”欄填“國家金庫總庫”,“用途”欄填應沖減的支出科目名稱及編碼。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收繳方式有關事宜的通知》(財發[2011]35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201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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