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17]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加強銀行卡境外交易監測管理,維護銀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決定開展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圍
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發生的提現和消費交易信息,不含非銀行支付機構基于銀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銀行卡境外提現信息采集范圍為境內銀行卡在境外金融機構柜臺和自動取款機等場所和設備發生的提現交易。
(二)銀行卡境外消費信息采集范圍為境內銀行卡在境外實體和網絡特約商戶發生的單筆等值1000元人民幣(不含)以上的消費交易。
本通知所稱境內銀行卡,是指境內發卡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發卡行)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各類銀行卡清算機構標識的銀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記卡、信用卡(貸記卡和準貸記卡)。
二、報送主體
發卡行應以法人(總部)為單位,匯總本行全部境內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報送。
對于借記卡與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備合并報送條件的發卡行,可以將本行的借記卡與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別報送。
三、報送時間
發卡行應于北京時間每日12:00前報送上日24小時內本行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節假日不順延。
銀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報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報送渠道
外匯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線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銀行卡管理系統),通過數據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數據接口方式是指發卡行開發數據接口程序,使用外匯局消息傳輸系統(MTS),實現自身銀行卡系統與銀行卡管理系統對接,報送和接收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發卡行直接登錄銀行卡管理系統網頁,報送和接收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備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發卡行,原則上應使用接口方式與銀行卡管理系統對接;不具備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發卡行,可以選擇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與銀行卡管理系統對接。發卡行應通過網絡專線接入外匯局外部機構接入網,實現與銀行卡管理系統對接。
五、報送要求
發卡行應按照外匯局規定的要素和格式(詳見附件1《銀行卡境外交易數據采集規范》)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發卡行應確保報送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對于因沖正、錯報等原因導致報送信息有誤和漏報,發卡行應按照規定及時修改并補報正確信息。
(二)發卡行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實行零報送制度。凡是開通銀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發卡行,均應按要求報送信息,未發生境外交易應進行零報送。
六、發卡行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況,納入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對于未按照規定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發卡行,外匯局將依法采取相關監管和處罰措施。
七、為防范跨境洗錢和其他犯罪活動,外匯局將通過銀行卡管理系統向各發卡行發送存在銀行卡境外違規交易記錄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個人信息,信息發送渠道與各發卡行的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報送渠道相同。發卡行接收信息后,應加強對銀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監測管理,防止銀行卡成為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交易渠道。
八、對于發卡行報送的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匯局將依法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發卡行應及時完成本行銀行卡系統的技術調整,按照《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上線計劃時間表》(見附件2)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5〕44號,以下簡稱《操作規程》)做好金融機構代碼申領、網絡接入、MTS安裝和接入、接口程序開發、聯調測試、系統接入等準備工作。關于銀行卡管理系統的接口聯調、接口驗收、試運行接入等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各發卡行應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業務調查表》(見附件3),各外匯分局匯總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報送外匯局國際收支司([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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