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如鐵路運輸、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五個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單位,在其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作為中央預算收入。
二、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直屬企業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按財政部(84)財預字第197號文件規定,7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入庫,30%作為地方預算收入入庫。這些單位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按比例上繳中央,一律留給地方,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以及其他批發單位,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時,不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納稅。
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國務院發布試行的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因此,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六、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七、納稅人在被查補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八、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征收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是否同時按其實繳稅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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