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斷有媒體曝出一些酒企,特別是大型酒企通過人為安排規避消費稅的消息。而稅務機關一直在想辦法堵塞政策漏洞,壓縮其避稅空間。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公告),目的正在于此。
3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應按照《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37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有利于遏制酒企,特別是大型酒企通過關聯交易避稅,保全消費稅稅基。但從實踐看,此舉仍然難以防止酒企,特別是大型酒企避稅。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委托加工白酒,除受托方為個人外,應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具體計稅方法應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計算納稅。即納稅人將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時,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納稅人將這些白酒銷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對外銷售。如果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稅務機關應按照《辦法》核定納稅人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在實踐中,盡管《辦法》對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如何核定已有明確的規定,但納稅人依然可以通過多種方法避稅。因為白酒消費稅僅在生產環節繳納,流通環節無須繳納消費稅。《辦法》發布前,許多白酒企業成立子公司專門負責銷售,降低白酒出廠價格,抬高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價格,從而達到避稅目的。《辦法》發布后,一些企業很快升級了避稅方法。特別是一些大型酒企設立了二級銷售公司甚至多級銷售公司,生產企業將白酒銷售給一級銷售公司,一級銷售公司銷售給二級銷售公司后,二級銷售公司再加價賣給經銷商……
目前,《辦法》對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中的銷售單位和對外銷售價格界定還不夠清晰。多數人認為,銷售單位為直接從白酒生產企業購進白酒的企業,對外銷售價格為一級銷售單位對外銷售的價格,對于企業設立二級甚至多級銷售公司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應稅行為。同時,企業設立的二級銷售公司可能跨地區設立,或者從公司名稱、股權結構、人員構成等方面很難看出是白酒生產企業的關聯企業,除非企業自行申報,否則基層稅務機關缺乏手段發現此類避稅行為。基于此,筆者建議白酒消費稅借鑒增值稅征收管理方式,實行道道征、道道抵的征管模式。實行這種征管模式,就是將現行消費稅由價內稅逐步調整為價外稅。即消費稅計稅依據就是該應稅貨物或服務的銷售額。這種調整使增值稅與消費稅的稅基、計算方式完全一致。消費稅本身就是對特定消費品的重復課征,沒有必要為了解決重復課稅而成采用單一環節課稅。消費稅實行價外稅后,就會很自然解決重復課稅問題,還可以避免白酒企業的逃避納稅行為——因為零售環節直接面對消費者,而消費者總是單個個體,應稅企業與單個消費者即使構成關聯方也無避稅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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