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稅務部門在對某線路板有限公司開展中等風險應對時發現,該單位在2012、2013年度,均申報了不征稅收入,其中2013年數額達6299078.96元。該單位2008-2013年均取得不征稅收入,而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收入、成本數據與財務報表基本一致,所得稅申報表中納稅調整項目里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一欄均為零。經審核,稅務部門初步確認該單位2008年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未使用、未繳回財政也未并入2013年所得的事實。
稅法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兩個文件規定,屬于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凡滿足“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三個條件的,取得當年可計入不征稅收入,無須計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
據此,該企業2008年取得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3569999.99元,當年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之后一直未使用也未繳回財政,應補繳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257722.59元。
推薦理由:
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在5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的,應將該筆資金計入第6年的應稅所得,計算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財政撥款需自行判斷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可能與稅局的認定不一致,導致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對于發生研發費用的企業,可放棄不征稅收入政策,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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