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稅收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納稅人維權意識日益加強,稅務行政執法的質量將面臨更多的司法考驗。本文所說案例即為發生在河北省的一則稅務行政訴訟。
案情簡介
A公司于2003年6月1日成為一般納稅人,2008年9月,注銷稅務登記。2011年1月20日,重新填報稅務登記,2012年12月,第二次注銷稅務登記,營業執照一直未注銷。
2013年8月13日,某市國稅局發現:該公司2005年9月至2009年2月取得銷售收入未申報納稅。2011年,A公司補開發票并申報納稅,申報時按3%的稅率,而不是按照業務發生時適用的17%稅率,導致少繳稅款。2014年2月14日,國稅局認定該公司偷稅,作出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隨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A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某市國稅局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國稅局行政程序合法,A公司構成偷稅,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該案終結。
爭議焦點
本案有多個爭議焦點,其中企業注銷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的納稅義務如何界定,是重點問題之一。A公司認為其主動補繳部分稅款,少繳稅款是因為稅務機關核準其注銷一般納稅人資格,從而恢復為小規模納稅人,客觀上導致稅率差異,自己沒有過錯。而某市國稅局認為該公司在業務發生期間為一般納稅人,應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涉案企業以注銷了一般納稅人資格為由,認為自己是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期間該企業還幾次注銷過稅務登記。我們一并就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稅務登記注銷、工商營業執照吊銷和注銷對于納稅義務的影響進行分析。
1.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的意義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暫停納稅人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人暫時喪失抵扣進項稅額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由此可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喪失或暫停并不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的恢復,它的意義僅僅在于可以進項抵扣和申請領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出臺任何規定允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按現行規定,在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之前,需要先注銷一般納稅人資格。而在注銷一般納稅人資格之后、注銷營業執照之前,“抵扣進項稅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確定已經喪失,但因為沒有國家稅務總局的特別規定,并沒有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不能按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只能繼續按增值稅稅率17%來納稅。該案中,A公司于2003年6月1日經批準成為一般納稅人。2008年9月,注銷一般納稅人和稅務登記。在這期間,該納稅人只是喪失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但由于沒有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以仍應該按17%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主觀上故意隱瞞收入,客觀上少繳稅款,應定性為偷稅。
而上述結論是一系列法律推理的結果,實踐中確實有好多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對此有誤解,認為兩者“非此即彼”。稅法現在需要明確的是,一般納稅人按“權利”狀態應該分為兩種:正常的一般納稅人和“失格”或“失權”的一般納稅人。注銷一般納稅人資格或被稅務機關暫停資格后,只是喪失了抵扣進項稅金和領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或權利而成為“失格”或“失權”的一般納稅人,而不是本案中A公司理解的轉為了小規模納稅人。
2.稅務登記注銷的意義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加強稅務管理、稅源監控的一種手段。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在注銷營業執照之前要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而稅務機關也只有在納稅人表明要停止營業并進行清算后,才受理納稅人的注銷稅務登記的申請。如果納稅人在注銷了稅務登記后沒有及時注銷營業執照,在這段時間內又進行了營業活動,并不阻礙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產生。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并不以稅務登記為納稅要件,所以注銷稅務登記并不影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3.營業執照吊銷和注銷的意義
在這個問題上,學界并沒有太大的爭議。營業執照的吊銷意味著營業主體營業資格的喪失,企業法人主體仍然保留,只要進行了應稅活動,就會產生應稅義務。而營業執照注銷后,由于企業法人主體歸于消滅,企業的納稅義務消滅。如果原企業人員仍以企業名義進行應稅活動,相關納稅義務應由當事自然人承擔。
建議
在當前“依法治國”大背景下,提高稅收執法質量刻不容緩。應該進一步明確界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及稅務登記的注銷、營業執照吊銷及注銷對納稅義務的影響,一方面能夯實稅收執法質量,另一方面便于納稅人理解和接受,減少納稅爭議,提高納稅服務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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