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9月24日,B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上訴人(原審原告)DH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B市H區地方稅務局有關“契稅繳納糾紛”作出了二審判決,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上訴人DH公司因要求B市H地稅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B市H區人民法院一審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如下事實:DH公司為辦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分別于2014年12月29日及12月30日向H地稅局第二稅務所提交了B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及B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等材料,申請辦理契稅繳納事宜。其中,B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載明:執行過程中,DH公司與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達成和解協議,約定以上述房屋的評估價值人民幣6403043元抵償債務,依照相關規定,上述房產歸DH公司所有。
H地稅局對DH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認定DH公司未提交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并口頭告知其須先提交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DH公司認為H地稅局未履行法定職責,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H地稅局為其辦理房屋契稅繳納相關手續。
2015年4月29日,原審法院作出判決:本案中,H區地稅局認定DH公司的申請不屬于134號通知第二條、124號通知第三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并依據上述規定告知該公司須先提交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并無不當。
44號通知系關于法院判決執行房地產權屬轉移相關涉稅問題的規定,適用于人民法院要求稅務機關協助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辦理納稅手續的情況。本案中,DH公司與某公司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約定以涉案房屋的評估價值抵償債務。B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并不屬于44號通知的適用范圍,故本院對DH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DH公司的訴訟請求。
DH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查閱了一審卷宗,詢問了各方當事人,并經審查核實,同意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認證意見。經確認的有效證據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H地稅局具有對其轄區內轉移房屋權屬征收契稅的法定職責。本案中,DH公司在法院執行程序中,通過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其在辦理該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款。134號通知、124號通知、44號通知系B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就土地增值稅管理以及法院判決執行房地產權屬轉移涉稅的問題作出的具體規定。H地稅局作為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根據法律、法規以及上述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DH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其不屬于相關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不需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的情形,在該公司未提交上述涉稅證明的情況下,未為其辦理房屋契稅繳納的相關手續,并無不當。DH公司起訴要求判令H地稅局為該公司辦理房屋契稅繳納相關手續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正確,本院應予維持。DH公司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稅官析法】
本案主要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契稅申報繳納時的申報資料提交問題。與前次煙臺的案例不同的是,煙臺的案例是房屋拍賣后的不動產銷售發票之爭,而本案的爭議則是,何種情形下可以不需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即可辦理契稅申報的問題。焦點又是法院強制拍賣、法院判決執行房地產權屬轉移與法院根據雙方和解協議作出的執行裁定書的區別。
根據B市的規范性文件規定,在人民法院要求稅務機關協助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辦理納稅手續情況下,房地產承受人持身份證明以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初審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可以辦理房地產的契稅申報繳納事項。稅務機關對法院強制拍賣、法院判決執行房地產權屬轉移的,不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
本案最終認定:B市地稅局關于法院判決執行房地產權屬轉移相關涉稅問題的規定,適用于人民法院要求稅務機關協助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辦理納稅手續的情況。如果是訴訟雙方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約定以涉案房屋的評估價值抵償債務,法院據此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則不屬于可以不開具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的范圍。
【本案啟示】
本案所訴行政行為發生在2014年12月29日和12月30日,行政訴訟的二審是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終審判決。那么如果是現在發生類似爭議,又該如何處理呢?
2015年9月25日公布并同時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規定了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可以不提供購房發票的兩種情形:一、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二、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于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受理。
由于本公告第一種情形中的相關法律文書不屬于稅務機關制作的文書而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文書,且在日常稅收征管中并不常見,稅務人員和納稅人對此都比較陌生,容易產生一些誤解,因此,有必要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解。
一、人民法院相關法律文書
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常用的法律文書有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對于前述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文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文書,司法實踐中,執行裁定適用于執行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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