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案例
某建筑企業2010年2月承接了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主體建造工程,合同總造價1億元,合同工期為2年。企業當年開具建安發票收取價款4000萬元并記入“營業收入”,實際發生各項工程成本、費用、稅金及附加等共計4870萬元,企業在年度所得稅匯算申報時,計稅所得額為虧損870萬元。2011年8月,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過程中,通過對該企業工程部與項目業主單位共同確認的工程施工情況表核實,該工程的完工進度已達到50%。對此,主管稅務機關作出了調整計稅收入、補繳各項稅款并依法加收滯納金的決定。企業財務負責人在陳述中認為,由于沒有收到款項,因而沒有確認為計稅收入。
法理分析
關于建筑企業計稅收入的確認問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都有明確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從實際征管來看,建筑企業所簽訂的建造合同,在價款支付方面,大多是按工程進度付款。筆者認為,只要雙方確認了工程進度情況,就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應當按期確認為計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企業財務核算上注重謹慎性原則,而稅收法律法規上堅持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即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建筑企業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確認計稅收入,不能人為地想當然進行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在每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建筑企業計稅收入的確定上存在不少問題。不少中小型企業都不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關于收入確認的原則來處理,造成了納稅申報不實。一是不按建造工程的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來確認計稅收入,而是按是否實際收到款項來確認收入;二是對建造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項目,按照合同約定而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既不掛賬,也不作收入處理;三是對建造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項目,長期不辦理工程決算,影響計稅收入的正確核算。
通過上述法理分析,建筑企業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來確認計稅收入是一個最重要、最基本的稅收處理原則。在實際征管工作中,不管工程持續期是否超過12個月,只要跨過1個納稅年度的,建筑企業均應在年末根據完工進度確認該年度的計稅收入,依法申報納稅。否則,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等法律責任對建筑企業來講只是時間問題,這樣的涉稅風險必須關注。
征管建議
建筑企業涉稅風險多,這給基層稅務機關的日常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也給企業埋下了不少稅務法律責任風險,必須引起稅企雙方高度重視。從稅收征管的角度來說,稅務機關必須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管理。
第一,建立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對于強化稅收征管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掌握建筑企業的工程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清楚地了解企業稅源增減變化狀況。
第二,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搞好跟蹤比對。強化對付款單位的核查比對,一方面驗證發票填開的真實性,另一方面通過與合同、工程進度的核查,核實計稅收入確認的準確性,做到管理與征收到位。
第三,嚴格執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制度。經營地稅務機關和注冊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協調配合,嚴格按照規定開具、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避免征管漏洞,強化監管力度,保證稅收政策落實到位,管理到位。
第四,加強納稅輔導和日常檢查。根據建筑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涉稅風險點,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輔導和日常檢查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理,進一步提高納稅申報質量和財務核算水平。同時,要采取各種方法和途徑,加強涉稅知識和涉稅風險的教育培訓,努力提高納稅企業對稅法的自覺遵從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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