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0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推動企業加大研發力度。11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三部門即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著實屬于重磅利好消息。新政策相對于舊政策主要有哪些變化肯定是納稅人最關心的,筆者在此做出簡單解析。
1、研發活動的范圍變寬了
按照舊政策(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2013〕70號)的規定,研發活動限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而新政策采用的是反列舉的方式,也就是除列舉之外的研發活動均屬于可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列舉到的包括: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實際上,這些活動在舊政策下也不屬于可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范圍,所以這項反列舉完全是擴大了研發活動的范圍,另外還增加了創意設計活動:即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2、費用范圍變寬了
在舊政策的基礎上增加了: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試制產品的檢驗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評估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但是把其中一些原有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鑒定費用與新增的一部分費用歸類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要求在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內加計扣除;舊政策強調的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新政策不再強調“專門”,但是也沒說共用的可以,所以這點不知道是真放寬了,還是后續還會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的形式再重新強調。
3、新增了行業限制
這項可能是很多企業不想看到的,舊政策雖然對研發活動進行了限制,但是沒有挑行業,而新政策規定,以下行業從事的研發活動都不能加計扣除: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按照慣例,行業是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的,不過這條中沒有對行業進行進一步界定,同樣按照慣例,應當是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即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4、委托開發加計扣除爭議解決了
委托開發的研發費用,舊政策規定了委托方可以加計扣除,但是實際執行中爭議頗多,比如:
《寧波地稅2013最新所得稅熱點政策問答》問:對于委托開發的項目,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是否包括受托方的利潤?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對于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那么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提供委托開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金額與委托合同一致,因委托方支付的金額應包含受托方利潤,如支出全額加計扣除,則與第四條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不一致,該如何掌握?
答: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包括受托方利潤,應要求受托方將這部門金額標出。
也有的地方要求,按照研發費用金額的一定比例加計扣除(比如濟南是按照93%),口徑寬的地區可以允許全額加計扣除,所以執行中只能看各地口徑,新政策終于解決了此項爭議,明確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而且明確了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5、可以追溯扣除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但是對于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部分,不屬于實際發生的費用,能否追補加計扣除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新政策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這也是新政策的一個突破,而且手續相對簡單,履行備案手續即可。
6、會計核算的要求簡化了
根據舊政策的規定,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新政策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因此,專賬管理放寬到輔助賬管理。
7、異議解決簡化了
根據舊政策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新政策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也就是說,如果稅務機關對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直接轉請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而不是要求企業提供科技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
8、后續管理加強了
新政策規定,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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