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有時候會經常碰到借款與欠款,而這借款與欠款很多時候極易混淆,事實上,如何正確區分借款與欠款,在法律上有時是十分必要的。
最近筆者看到個案子,大致意思是張三是母公司股東,然后母公司把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轉讓給張三,結果張三拖了兩年都沒付款給母公司。
而案子里稅務局是認定,一是母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要交所得稅,二是張三拖了兩年沒有把股權轉讓款支付給母公司,所以按照股東借款超過一年視同股息,要求母公司代扣代繳張三的借款視同股息的個人所得稅。
這案子筆者先不做評價,不過其中有一點到是很重要,就是股權轉讓形成的欠款與股東向公司借款,即欠款與借款的區分及轉換。
一、借款與欠款的區別
一般來說,借款是雙方沒有與借款相關的經濟往來的情況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貸資金;而欠款,一般是指該項欠款債權是由雙方的正常經濟往來造成的,例如買賣合同中形成的應收賬款等。
在稅收政策上,分清借款和欠款,應該說直接會涉及到相關定性,非常有必要有時。
例如在一項交易中,如果是借款,可能主要涉及利息調整問題;而如果是欠款,則可能涉及價格偏低等問題。
二、借款與欠款的轉化
既然借款與欠款的區分很重要,那么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借款與欠款能否相互轉化呢?
從前文關于欠款和借款的解釋可以知道,由于欠款必須以已有相關經濟往來為前提,所以一般來說,欠款可以轉化為借款,而借款不能轉化為欠款。
例如:甲公司將貨物賣給張三,后張三一直拖欠該筆貨款不還,經過甲公司多次催收,雙方最后達成協議,由張三以打借條形式并約定具體歸還日期給甲公司。
張三拖欠甲公司貨款,本身是一種欠款,而最后雙方以借條的形式結算所欠貨款,實質上是雙方達成了將所欠貨款轉為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實是將貨款按照借款來處理,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且所欠的貨款也是雙方確認的合法債務,買賣雙方之間將欠款約定轉為借款實際上是將張三所欠甲公司的貨款虛擬為已經償還,然后再由甲公司將所收貨款出借給張三。
雖然例子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并未發生借款的現金交付,但是法定的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例子中的交付方式屬于擬制交付,是一種觀念上的交付。
雙方當事人達成將貨款轉為借款的協議,實際上是將貨款虛擬為已經償還,再由收款人將所收到的貨款出借給付款人,協議達成時,可認定借款已經交付,借款合同即生效,借款人應承擔歸還借款的義務。最終形成欠款向借款的轉換。
三、借款與欠款在法律上的舉證內容的不同
(一)在民事法律上,借款與欠款的對舉證的具體證據要求有很大不同。
例如:甲公司向某廠出售一批貨物,某廠在收到該批貨物后出具了欠條,但一直拖欠不還。
從表面上看,某廠向甲公司打了欠條,似乎也可按借款合同糾紛起訴。但如果按借款起訴,則需要證明甲公司何時何地向某廠提供了該筆借款,一般很難合理說明,即使合理說明,法官也不一定會采信是借款。
但是如果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則甲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買賣合同的存在和履行,舉證完全與按借款糾紛進行訴訟不同。
(二)在涉稅問題上借款與欠款舉證內容的不同
涉及到稅收政策時,對于稅務部門來說,更要區分清是借款還是欠款,才能更具體的做好取證,以證明案件事實。如果不分清借款與欠款,很可能所取的證,與所要證明的違法事實南轅北轍。
例如:甲乙公司為關聯公司,甲將一筆貨物以1000萬元出售給乙,在稅務部門檢查時,乙尚未付款。
對這類案件,就要首先分清乙尚未付的款項是借款還是欠款。如果是欠款,可能就需要主要檢查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偏低,該筆貨物的市價。
而如果認為甲、乙之間已經把這筆貨款轉化為借款,則需要檢查是否涉及關聯方利息調整問題。
又如本文最開始的案件,假設母公司張三李四各占50%股權,首先,母公司將子公司股權轉讓給張三,這時張三與母公司形成的是欠款關系。而如果要認定張三兩年不還為借款,必然要有雙方將欠款轉化為借款的相關證據,否則直接視同借款,再視同股息分配,將會損害李四作為公司股東的正常權益。
總結:一般來說,借款是在原來雙方沒有經濟往來的基礎上,貸方因為提供了借款而擁有對借方的追索權;而欠款指的是貸方提供了非金錢方面的服務,而取得了對借方索要債務的權利。
而欠款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下,也可以轉化為借款。同時,無論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稅務行政法律關系中,對于借款還是欠款的劃分直接涉及到舉證內容的不同,可以說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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