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營改增全面推開后,對于試點一般納稅人,針對老項目等,在營改增文件上設置了較多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情形。一般納稅人在過渡期只有簡易計稅項目,所購買設備和應稅服務等取得的合法扣稅憑證,相關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什么時候轉出,關系到納稅人的利益是否受損和稅務風險是否存在。如下五個問題經常出現,看似簡單,但厘清不易,文中分析及觀點,非官方解讀,謹供參考。
問題一:試點一般納稅人在公司只有簡易計稅項目期間,購買非直接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辦公用品、其他應稅服務等費用化支出所取得的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是否需轉出?
后續討論——案例看為什么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在只有簡易計稅項目時,其管理部門購買的費用化支出相關進項稅額不必轉出?
【分析】
相關文件:
財稅[2016]36號附件一: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購買的辦公用品、其他應稅服務(如過路費、住宿費等)如果不是專用于簡易計稅、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不能扣除項目的,其進項稅額可不需要轉出;但因為公司過渡期只有簡易計稅項目,相關進項稅額不能用于抵減當期簡易計稅的應納增值稅,只能掛在賬上,成為期末留抵稅額。
如果公司直到注銷前仍只有簡易計稅項目,那么在注銷前需將留抵稅額轉出作為費用。
問題二:試點一般納稅人,在只有簡易計稅時所取得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分析】
根據問題一中所列文件及分析,相關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否轉出,主要看固定資產使用去向:
其一,如果確定是專用于簡易計稅等不能扣除項目,相關進項稅額需要轉出,以防今后誤將相關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其二,如果是公司管理部門采購的、非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所用的固定資產,如辦公電腦、打印機等,其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
其三,如果是暫時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如建筑工程專用設備,目前尚不確定是否會一直用于簡易計稅項目,也可暫不轉出;待確定專用于簡易計稅等不能扣除項目時,再予轉出。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財稅[2016]36號文,是指專用于簡易計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項目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并不是說不能留在進項稅額明細科目中。因公司暫時只有簡易計稅,進項稅額顯然不可能抵減簡易計稅的應交增值稅。暫時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建筑工程專用設備進項稅額,即使不作轉出,并不等于從銷項稅額中扣除了,所以與文件并不沖突。
問題三: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如果轉出后,以后如改變用途,可否將進項稅額轉回用于抵扣?
【分析】
相關文件:
財稅[2016]36號附件2:一、(四):
“2.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九條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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