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19號文解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近期聯合發出《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新政策),完善了原有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與過去相比,新政策有多重變化:首提轉請處理機制、簡化備案管理方式、追溯享受稅收優惠、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會計核算簡單化、擴大扣除范圍等。提請納稅人積極關注,盡快適應新變化,盡享稅收優惠。
簡化備案方式
新政策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履行備案手續,這與原辦法規定的申報要求有所不同。對于如何備案,新政策并未給出具體操作辦法。納稅人作為備案的主體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因研發活動一般會持續較長的時間,有可能存在跨年度研發項目,因此,需要明確備案規則,以便納稅人享受政策優惠。
筆者認為,對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事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三條的規定,先由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填寫《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攜帶研發項目立項文件,在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并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對于留存備查資料,則應按照公告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所列的7項內容準備齊全,以備稅務機關開展核查時予以查驗。對于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若分支機構享受此優惠政策的,應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明確追溯時間
新政策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新政策規定的追溯辦法有利于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現在正處于新舊政策執行的換檔期,新政策中的追溯規定可能會使部分稅務人員及納稅人產生對政策的誤讀誤用。筆者認為,新政策明確指出企業只有符合該辦法規定的研發費用才能追溯,該辦法規定之外的則不屬于追溯的范圍。此處應理解為自2016年1月1日起發生的稅收事項,方可適用追溯調整3年的規定;對于在2016年1月1日以后,企業發現如有前期已發生且符合新政策規定條件的加計扣除項目(如2013年~2015年的納稅事項),則不適用于追溯加計扣除的規定。
管好負面清單
新政策首次采取“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和研發活動,除規定不宜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均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負面清單的推出,使行業成為納稅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的重要判斷標準,但納稅人兼營、混合經營現象比較常見,如何處理尚待明確。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可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結合以下原則確定納稅人所屬行業:一是在設立之初,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營業執照的第一項確定該納稅人所屬行業;二是按照納稅人取得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居多者確定所屬行業;三是國稅、地稅主管機關分別根據納稅人繳納稅種行為多者確定所屬行業。隨著經營業務的開展,納稅人所屬行業可能發生變化,這就要求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所屬行業實施動態調整并符合其經營實際,使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不因行業核定有誤而錯失享受稅收優惠的機會,同時避免出現本該屬于負面清單所列行業,但因行業核定有誤而濫用稅收優惠。
理順工作機制
新政策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這里明確了異議處理的轉請機制。筆者認為,轉請責任主體的確立要求稅務機關把握好工作的主動權,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建立轉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流程。
由于稅務機關的層級不同,轉請的責任主體也不一樣,既有國稅、地稅之分,又有市、縣(區)、分局之分,科技部門也有縣、市級(含)以上多級。在政策具體執行中會有三種可能:一是“一事一報”,即由稅務分局將與納稅人產生異議的研發項目提請所在地市級(含)以上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二是“匯總報送”,即由縣(區)稅務局匯總各稅源管理單位的異議項目申請,定期提交到所在地市級(含)以上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三是“篩選報送”,由市級稅務局定期召開專題論證會,確定需要轉請處理的名單,定期提交到市級(含)以上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再將辦理結果反饋各區縣局或稅務分局。筆者認為,第三種方式從政策的把握上更到位,既可以對有異議的研發項目先期作出梳理和篩選,有針對性地指導下級開展工作,又可以減輕科技部門的工作量,增強工作針對性,更有利于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加強宣傳培訓
新政策出臺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有一個學習、理解和應用操作的過程。采取多元化培訓輔導,通過專題講座、業務培訓、在線答疑、網上輔導等多種方式,開展政策宣傳輔導。包括稅務人員培訓,使稅務人員對政策的出臺背景、政策依據、實操過程等有更深的了解;企業辦稅人員培訓,結合企業所屬行業、研發類型、集團規模以及個性化需求等特點分類開展政策輔導,有針對性地解答納稅人疑問,讓符合規定的納稅人都能享受到政策紅利。
強化后續管理
從新政策的規定來看,對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管理,不存在事前審批的要求,主要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事后監督檢查的要求,對享受從事研發活動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進行核查,這就要求稅務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核查時間、內容及有關要求。筆者認為,一般來說,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時,應重點核查研發項目的設立、研發費用的歸集、納稅人行業的判斷、特別事項的處理等內容。在核查過程中,稅務人員既要查看企業的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又要查看企業能否準確歸集研發費用,即循著企業所設置的會計科目,對其所歸集的研發費用進行核實,延伸查閱相關記錄(如輔助賬)是否準確詳實、備案資料是否真實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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