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增值稅稅負特點的認識存在誤區。
營業稅的稅率即稅負率,企業所屬的行業(服務)確定了,企業的稅負率也就確定了。但增值稅不同,企業的稅負率由當期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兩個因素決定。實踐中,企業實現的銷項稅額與取得的進項稅額,往往會不同步,這一特點決定了短期內企業的稅負率并不客觀真實。如果建筑企業前期取得預收款較多,而購買材料、物資等相對滯后,工程建設前期很可能出現稅負率偏高的現象。一些建筑企業對增值稅稅負的特點認識不到位,如稅務機關不能及時準確做好宣傳解釋,容易引發一些本可避免的問題。
應對的若干建議
1、頂層設計要更加科學,完善制度安排。
針對建筑業營改增后面臨的問題,對相關制度安排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建議修改建筑法相關條款,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轉包建筑工程。在此基礎上,要求總包、轉包、分包各方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依法履行增值稅納稅義務和對外開具發票。
二是提升稅收征管信息共享度。在建筑企業開展試點并加快推行電子增值稅專用發票,解決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發票開具的部分問題。同時,充分利用金稅三期全面推行的有利條件,建立全國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平臺,允許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涉及的機構地國稅機關和項目地國稅機關共享建筑企業相關征管信息,共同加強對建筑企業的稅收管理。
三是在全國稅收征管信息平臺建立前,應調整有關管理的具體程序,如建議在外經證上注明納稅人的類型(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四是明確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筑服務未按規定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預繳稅款的,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局可以依照稅收征管法關于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2、建筑企業要轉變觀念,主動適應新的稅制。
一是建筑行業各方應當形成共識,主動調整現有經營模式,建立符合增值稅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新模式。
二是建筑企業的決策層要切實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營改增試點,不僅僅是簡單的稅制轉換,更是企業轉型發展的契機,主動適應新稅制的要求。
三是建筑企業要按照營改增試點政策和管理要求,從運作模式、內控管理及會計核算等方面,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規范和重構。
四是建筑企業內部的財務、招投標、采購等各個部門,要盡快熟悉和掌握營改增試點政策及管理要求,并在實踐中嚴格遵守和規范運用,切實提高企業遵從稅法的能力。
3、國稅機關要轉變思路,持續漸進規范管理。
國稅機關要樹立持續服務、漸進規范的理念,不放任不管,也不操之過急,唯有如此,才能確保稅制平穩轉換。
一是加強營改增試點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宣傳輔導,切實提高納稅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幫助和指導建筑企業盡快熟悉新稅制、遵從新稅制和受益新稅制。
二是積極爭取地方政府部門的支持,充分利用綜合治稅平臺,及時獲取建筑工程涉及的土地使用(國土局)、立項(發改委)、規劃(規劃局)、施工審批(建設局)等相關信息,在此基礎上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稅收管理。
三是加強稅企互動,多深入企業開展調研,保持問題反映渠道暢通,及時了解建筑業執行營改增試點政策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并及時加以研究,積極向上級國稅機關提出完善建筑業增值稅政策和管理的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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