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我公司基本情況如下: 1、為2006年成立的老高新技術企業,原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到2009年 2、公司在2007年取得稅務局認定在2007-2008年度享受二年所得稅免稅優惠 3、由于公司高新技術資格在2008年未到期,故在08年未提交重新認定申請(09年初提交) 現在2008年匯算清繳過程中,有以下相關問題向領導確認:按照“新所得稅法”57條,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文的內容,(1)、我公司屬于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2)、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請確認:按照以上條款,我公司在2008年是否應繼續享受原免稅優惠? |
回復意見: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 “三、對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附表: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 30 《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繼續執行原政策,不必重新認定。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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