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工[2015]242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委)、科技局(委),順德區財稅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5年3月修訂)》(粵府〔2015〕34號)的有關規定,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反映。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2015年5月28日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大高新技術企業扶持力度的決定,以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為抓手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省財政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廣東省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設立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未獲得國家授予的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企業,由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給予在培育補助。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引導聚集、鼓勵創新、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安排實行項目庫管理,具體按照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入庫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主營業務或產品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二)企業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高新技術企業;
(三)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四)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5%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5%以上;
(五)近兩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廣東省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40%以上;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及規范的財務管理,已設立研究開發費輔助核算賬或專賬。
第七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相關部門設立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負責組織實施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評選工作。
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設在省科技廳,省科技廳負責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評選專家庫。
第八條 各地市科技部門會同本級財政及相關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培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推薦意見。
第九條 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程序如下:
(一)企業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明材料、研發立項證明材料、產品檢驗檢測及生產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1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二)合規性審查
各地市培育機構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從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評選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推薦意見。
(三)入庫、公示與備案
各地市培育機構將推薦入庫企業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及相關部門對各地市推薦企業及推薦意見進行復核,提出初步入庫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公告名單并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條 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在培育資格,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在培育資格。
第三章 資金支持方式
第十二條 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如未獲得國家授予的高新技術企業稱號,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每年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給予補助,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單個企業年度補助資金不低于10萬元且不超過5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技術創新及相關事項。
如在三年期限內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同年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自動停止補助。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安排原則上實行項目庫管理,與年初預算同步編列項目滾動預算,提前一年啟動項目庫的申報、入庫、排序、審批等工作。對未納入項目庫管理、需在年中細化分配的補助資金,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報省政府審批,具體實施項目計劃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年度結束后,各地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本級相關部門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數據提交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培育補助計劃并按照專項資金規定公示無異議后,聯合下達培育補助計劃至各地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并由省財政廳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各地市財政部門,再由各地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助資金撥付至企業。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按《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在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和部門門戶網站公開如下信息:
(一)資金管理辦法。
(二)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時間、入庫條件、入庫程序等內容。
(三)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名單。
(四)資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
(五)資金分配結果,包括獲得補助企業名單、資金安排情況。
(六)資金檢查評價結果等。
(七)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八)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六條 已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企業應向當地科技部門報告,并按保密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 已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移出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
(一)在申請入庫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的企業,培育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入庫申請。
第十八條 參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評選、管理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入庫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部門加強對政策實施、資金發放、信息統計的監督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培育機構(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全省培育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要自覺接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部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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