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性質不同代繳個稅各異
——更新時間:2009-04-22 11:58:23 點擊率: 3656
一般來說,來源于企業利潤的分紅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比較常見的股東按股份應分配的利潤,叫紅利。股東包括企業和個人。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企業分配給個人股東的股息、紅利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是企業在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之后,再將一定比例的利潤或超額利潤向勞動者進行分配,叫勞動分紅。勞動分紅形式上類似于獎金,但是與獎金有著本質的差別,獎金是企業支付給勞動者個人超額勞動的報酬,在企業的成本中體現,而勞動分紅是源于勞動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勞動者群體為對象,在企業的利潤中進行分配。納稅人針對分紅性質不同應該注意以下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
并非分紅所得都要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稅
由于分紅存在著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類型,個人所得稅法也針對不同的兩種分紅形式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計稅方式。常見的紅利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納稅人一次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一般應將全部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同當月份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可見,勞動分紅被劃為工資、薪金范疇,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而不能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稅。
例如,王某擁有某股份公司5%的股份,2009年2月他收到公司按股份發放的分紅款180000元。張某是該公司的一名職工,2009年2月張某收到公司從利潤中支付的職工款項60000元。那么,王某以股東身份獲得的分紅款180000元是紅利,張某以職工身份獲得的款項60000元應是勞動分紅。王某獲得的180000元的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稅,而張某獲得的60000元的勞動分紅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
紅利所得有差額計稅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況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從收入額中扣除任何費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單位或個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個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稅時也有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計稅的特殊情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第一條規定,依據《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如上例,假如公司用王某以股東身份應該獲得的分紅款180000元,為其購買一輛本田轎車,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王某名下,依據上述規定,王某依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不需全額納稅,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
紅利所得還有減免稅的特殊情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規定,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件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05〕102號文件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如上例中的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那么王某在2009年2月收到的公司按股份發放的分紅款180000元,可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1994〕440號)規定,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