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節稅法 使企業和個人稅負同時降低
——更新時間:2010-05-19 08:49:17 點擊率: 3638
案例:老王是甲公司原總經理,再過幾個月就年滿60周歲準備退休,目前已退居二線。2008年7月,甲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在老王退休前一次性獎勵其50萬元。不考慮一次性獎勵,甲公司人均月工資2000元,老王平時每月工資5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5000元)。若將50萬元并入他領取獎勵當月的工資,老王當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500000+5000-1600)×45%-15375=211155(元)。如果將50萬元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老王當月應繳個人所得稅如下:月工資應繳個人所得稅:(5000-1600)×15%-125=385(元)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500000÷12=41666.67(元),適用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337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個人所得稅:500000×30%-3375=146625(元)
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46625+385=147010(元)
可見,若將一次性獎勵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少負擔個人所得稅64145元(211155-147010)。因為甲公司人均月工資已超過計稅工資標準,所以,一次性獎勵支出50萬元,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籌劃方案一:考慮到老王即將退休,甲公司可與老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將一次性獎勵50萬元改為一次性補償5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可見,按此方案,一次性補償支出50萬元就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相關文件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繳個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應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500000-15000×3)÷12-1600]×25%-1375}×12=92450(元)
可見,如按上述方案,甲公司可少負擔企業所得稅16.5萬元(50×33%),老王可少負擔個人所得稅54175元(146625-92450),企業和個人都可獲得稅收利益。此外,對老王解除勞動合同日至退休期間的工資,甲公司可考慮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償。
方案二:如果老王領取一次性獎勵日至退休日時間仍較長(假設為36個月),甲公司可要求老王提前退休,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貼5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補貼應繳個人所得稅如下:
500000÷36=13888.89(元)13888.89+5000-1600=17288.89(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
(500000+5000-1600)×20%-375=100305(元)
可見,如果讓老王提前36個月退休,其應繳個稅可減少46705元(147010-100305),企業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仍然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