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業務招待費中的煙、酒、茶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業務宣傳費中的禮品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單位在業務往來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的該項所得,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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