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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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不適用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計算,該規定是針對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支付給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的款項。 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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