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職人員是指參加演出(包括舞臺演出、錄音、錄像、拍攝影視等)而取得報酬的個人。
演職人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
演職人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
演職人員取得報酬后按規定上交給單位和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費以及收入分成,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演職人員取得報酬為不含稅收入(指稅后收入)的,分兩種情況:
(1)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作為勞務報酬所得的,計算公式為:
不含稅收入額低于336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稅率)
不含稅收入額高于336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向演職人員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應該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演職人員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