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5款內容,其中免征個人所得稅中:保險賠款。當工傷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須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那么,該比費用是否需要個人繳納所得稅?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職工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請對照上述定義判定您單位該員工取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否符合。如不符合請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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