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個人所得稅繳法不同
——更新時間:2009-09-24 09:28:07 點擊率: 3943
近期,某上市公司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其公司董事人員分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兼職董事)。根據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支付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津貼的議案》的規定,公司支付獨立董事的津貼為人民幣2.5萬元/人/年(含稅),支付非獨立董事的津貼為人民幣1萬元/人/年(含稅),這兩者在個稅扣繳申報中應稅項目有無區分?
關于董事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應分別以下兩種情形處理。
獨立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規定,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對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明確規定,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此規定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非獨立董事費應與工資合并納稅。對于上市公司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具有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根據國稅發[2009]121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在納稅申報中,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