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張先生若在2010年1月取得工資50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00元
然后,查表得到相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具體來說: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15%-125=325元。
但是,對于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稅法又規定,其計稅辦法不同于每月正常取得的工資薪金。其計稅辦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個例子,張先生若在2010年1月取得工資5000元,同時,還取得80000萬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其中,5000元的每月工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上面的計算,結果為325元。
80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辦法為:
80000÷12≈6667
用商數6667元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得,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
則80000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得個人所得稅=80000×20%-375=15625元。
這也就是說,每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是不一樣的。事實上,這也是全年一次性獎金籌劃的要點。
全年一次性獎金籌劃案例
那么,類似上面這個案例,如何進行籌劃呢?在對未來一年公司效益準確預計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將員工每月工資由5000元提高至7000元,同時,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少至56000元。這樣,總的發放額度不變,納稅狀況卻發生了變化。
新的發放辦法下,每月7000元的工資應繳納稅款為:
(7000-2000)×15%-125=625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56000元應繳納的稅款為:
56000÷12≈4667
用商數4667元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得,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
則56000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得個人所得稅=56000×15%-125=8275元。
在新的辦法下,全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625×12+8275=15775元。
而在原來的發放辦法下,全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325×12+15625=19525元。
兩相比較,新的發放辦法比原來的發放辦法每年節稅3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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