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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常識

轉讓限售股 個稅應該怎么算?

——更新時間:2010-02-09 01:39:18 點擊率: 3752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下稱“財稅〔2009〕167號文”)這不僅堵住了此前資本市場中頗受爭議的“大小非”轉讓存在的稅收漏洞,也一并解決了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轉讓的征稅問題。
  3種限售股納入征稅范圍
  根據財稅〔2009〕167號文規定,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3種,其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其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其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而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財稅〔2009〕167號文則明確,要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09〕167號文明確,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要注意兩點:一是政策執行時間,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規定計算所得并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政策執行前已經減持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并不在征收范圍之例,文件也沒要求進行補征。二是征稅項目,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這和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相統一。
  計稅方法有兩種
  財稅〔2009〕167號文明確,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
  方法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按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例1: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老李持有某股票的100萬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為200萬元。該股股權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份復牌上市,當日收盤價為15元。2010年1月4日,老李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25日,老李將已經解禁的限售股全部減持,合計取得轉讓收入1000萬元,并支付印花稅、過戶費、傭金等稅費2萬元。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規定,老李減持限售股,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方式征收。
  1.證券公司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15%=15元/股×100萬股-15元/股×100萬股×15%=1275(萬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275×20%=255(萬元)。
  2.申報清算應納稅款如果老李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1000-(200+2)=798(萬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798×20%=159.6(萬元)。應退還的稅款=已扣繳稅額-應納稅額=255-159.6=95.4(萬元)。而案例中老李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轉讓收入×15%=1000-1000×15%=850(萬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850×20%=170(萬元)。應退還的稅款=已扣繳稅額-應納稅額=255-170=85(萬元),多繳稅95.4-85=10.4萬元。
  方法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按20%稅率,計算并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2: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老張持有某股票的100萬股限售股和30萬股流通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為462萬元(結算系統取得成本);流通股取得成本為201萬元。2009年12月,老張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1日,老張將所持有的限售股和流通股賣出120萬股,合計取得轉讓收入1200萬元,發生合理稅費1.2萬元。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規定,老張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證券機構按規定直接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老張賣出120萬股股票,應視同為轉讓限售股100萬股和20萬股流通股,那限售股轉讓收入=轉讓總收入×限售股轉讓股數÷(限售股+流通股轉讓股數)=1200×100÷120=1000(萬元),同理,限售股轉讓成本應分攤合理稅費=1.2×100÷120=1(萬元)。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限售股成本原值+轉讓合理稅費)=1000-(462+1)=537(萬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537×20%=10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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