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中介公司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更新時間:2009-06-29 10:37:24 點擊率: 5339
問: 勞務中介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與勞動者簽訂雇傭合同,并按月以發放工資的形式支付費用,請問:支付給員工的費用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
答: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08年第519號)規定: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 “十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如果勞務中介公司與勞動者簽訂雇傭合同,按月以發放工資的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費用,依上述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