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一次性補貼單獨計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一條明確提出,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該公告同時明確了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的計算辦法,其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人員的當月工資、薪金與一次性收入實行分別計稅,兩者適用的費用扣除標準也不一樣。
例如:某單位員工老王,因身體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單位在2011年1月按照程序批準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統一規定”一次性給予其補貼90000元(其至法定離退休年齡還有1年零6個月);老王當月領取工資、薪金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應當扣繳的住房公積金695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505元;單位發放過年費(包括購物券、現金及實物)價值5000元。
第一步,應當將5000元過年費與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但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當予以扣除。因此,當月工資、薪金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200+5000-695-505-2000)×20%-375=1025(元)。
第二步,計算一次性補貼收入90000元適用稅率,即90000÷18(即其至法定離退休年齡的1年零6個月)=5000(元),(5000-2000)=3000(元),適用15%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125.按照公式,一次性補貼收入應當繳納的稅款為[(90000÷18-2000)×15%-125]×18=5850(元)。
第三步,兩項合計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25+5850=6875(元)。
對于提前退休,納稅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第6號公告的適用范圍。一是單位的范圍。第6號公告適用于全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也就是說對于單位是沒有限制的;二是個人的范圍。第6號公告僅適用于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卻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個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不是退休手續的,以及國有企業買斷工齡的職工不適用該公告規定。三是收入的范圍。僅適用于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收入,對于其他收入則不適用。
內部退養、買斷工齡的涉稅規定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因內部退養和買斷工齡取得的一次性補貼已有明文規定,不能免稅。此次第6號公告又明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么,內部退養和買斷工齡是否也要按照第6號公告的新規定納稅呢?對此,提醒納稅人,盡管這三種行為都要繳稅,但在具體政策的執行上還是有差別的,內部退養和買斷工齡并不在此次新政策的規范之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內部退養,根據《關于開展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活動的通知》(勞社部函[2001]45號)中對第65個問題的解釋:“按照有關規定,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實現再就業有困難的下崗職工,可以實行企業內部退養,由企業發給基本生活費,并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內部退養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辦理待退(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因買斷工齡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實質是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內部退養與買斷工齡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最大的區別在于內退后還會取得基本生活費,而買斷工齡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后就不能再從該企業取得收入了。
國稅發[1999]58號文件明確,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實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除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單位職工老李2010年11月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領取一次性收入90000元,退養工資1000元(其至法定離退休年齡還有4年零2個月)。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件規定,老李取得上述所得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時先確定適用稅率,即90000÷50=1800(元),(1800+1000-2000)=800(元),其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則老李2010年11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90000+1000-2000)×10%-25=8875(元)。
需要注意的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要想辦理提前退休,必須有3個條件: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組通字[2006]27號)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事業單位,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而按照《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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