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回復意見: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咨詢問題:
差旅費補貼還用交個稅嗎?
回復意見:
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國稅發[1994]第89號)但企業以差旅費津貼名義發放其他補貼、津貼的,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咨詢問題:
誤餐補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回復意見:
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但是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咨詢問題:
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獎勵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卷等),發生的費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回復意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卷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參考財稅[2014]11號)
咨詢問題:
我參加抽獎活動中了一輛汽車的1年使用權,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意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因此,個人取得的抽獎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咨詢問題:
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購買一套辦公寫字樓并將權屬登記在企業名下,現企業將房產轉回到至投資者個人名下,此環節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上述行為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咨詢問題:
以股票形式派發紅利的,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一條的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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