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2007〕833號 |
成文日期:2007-08-01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寧夏、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現對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項審核權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 二、取消上述審核權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 (一)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以及獎勵的其他相關詳細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提供的上述材料認真核對確認,并將其歸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一戶式”檔案,一并動態管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獲獎人員建立電子臺賬(條件不具備的可建立紙質臺賬),及時登記獎勵相關信息和股權轉讓等信息,具體包括授獎單位、獲獎人員的姓名、獲獎金額、獲獎時間、職務轉化股權數量或者出資比例,股權轉讓情況等信息,并根據獲獎人員股權或者出資比例變動情況,及時更新電子臺賬和紙質臺帳,加強管理。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有關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的日常檢查,及時掌握獎勵和股權轉讓等相關信息,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獲獎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或者報送虛假資料,故意隱瞞有關情況的,獲獎人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報送虛假資料,故意隱瞞有關情況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獲獎人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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