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薪制”原計稅辦法的政策規定
按照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20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1:在某事業單位工作的王先生,2008年12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3000元以及“雙薪”工資3000元。王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所得額=3000-2000=1000(元)
應納稅額=1000×10%-25=75(元)
“雙薪”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000×15%-125=325(元)
因此,王先生12月應納稅額為:75+325=400(元)
案例2:假如王先生2008年12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800元以及“雙薪”工資1800元。根據國稅函[2002]629號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將“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2000元之后的余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1800+1800-2000)×10%-25=135(元)
二、“雙薪制”可以適用“一次性獎金”的政策規定
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案例3:案例中1的王先生2008年12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3000元以及“雙薪”工資3000元。網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國稅發[2005]9號的計稅辦法為:
應納稅所得額=3000-2000=1000(元)
應納稅額=1000×10%=100(元)
“雙薪”所得按照“一次性獎金”應適用的稅率
3000/12=250元,適用稅率5%
“雙薪”所得按照“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000×5%=150(元)
因此,王先生12月應納稅額為:100+150=250(元),較“雙薪”計稅辦法少納稅150元(400-250)。
案例4:假如王先生2008年12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800元以及“雙薪”工資1800元。根據國稅函[2005]9號規定,費用扣除額2000元與工資1800元的差額為200元(2000-1800),獎金減去這個差額后的余額為1600,1600除以12等于133.33,對照稅率表,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稅額={1800-(2000-1800)}×5%-0=80元。較“雙薪”計稅辦法少納稅55元(135-80)。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說明,同樣的所得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比按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規定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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