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轉讓限售股有關的政策
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規定: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辦法。(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納稅人轉讓股改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股改復牌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納稅人轉讓新股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并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預扣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辦理清算申報事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后稅務機關不再辦理。(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按照限售股的實際轉讓收入,減去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轉讓時發生的合理稅費后的余額,計算并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
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3號)。為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工作,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各地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開立與否、個人退稅的簡便與否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在納稅保證金和預繳稅款兩種方式中確定一種征繳方式。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證券機構每月所扣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11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一)對限售股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包括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其他限售股。(二)對限售股轉讓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情形包括: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單項獎金免稅政策
2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10]78號)。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科學技術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舉辦的第三屆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者取得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4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30號)。規定:對第六屆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兩份文件還規定,對主辦單位在以后年度評選出的上述獎項獎金收入,直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無須報送審批;如果主辦單位和評獎辦法以后年度發生變化的,主辦單位應重新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11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538號)。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加強征管政策
5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文件指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差距擴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為強化稅收征管,充分發揮稅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調節作用,切實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征收管理。一是加強財產轉讓所得征收管理。包括加強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管理。加強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征收管理,對平價或低價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定,依法核定計稅依據。加強住房轉讓所得征收管理,切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繼續做好房屋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加強拍賣所得征收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的規定,督促拍賣單位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二是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通過查閱財務報表相關科目、資產盤查等方式,調查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況,對其利息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加強個人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性支出和從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的相應所得,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三是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管理。四是加強勞務報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資、薪金所得比對管理。五是加強外籍個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6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63號)。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應通過多種方式,保證納稅人能夠方便、快捷、準確知曉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保護其知情權。(一)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如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納稅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申請開具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開具通用完稅證或繳款書、完稅證明。(二)凡是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且具備條件的地區,2010年應當向納稅人告知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具體方式如下:1.直接為納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2.通過稅務網站,由納稅人網絡查詢、打印納稅情況,并告知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3.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納稅人發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4.其他方式。(三)扣繳義務人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實行明細申報但不具備開具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擴大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覆蓋面,盡快實現直接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同時,要做好本地的宣傳解釋工作,說明不能直接開具完稅證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四)督促扣繳義務人履行告知義務。一方面,要督促扣繳義務人在發放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后,在工資單上注明個人已扣繳稅款的金額。另一方面,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必須開具。
其他規定
9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11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 養殖業飼養業 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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