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一文,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筆者對上述問題作簡要解讀,以供納稅人參考。
一、三種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種不征收個稅的情形,其贈送禮品是基于銷售或服務有關的,并非無償的,本質上是有償贈送。
二、三種情形企業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樣,我們可以看到,上述三種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其贈送為無償的,個人不需要付出對價。
三、如何判斷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稅務處理
從財稅[2011]50號規定的三種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三種情形企業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可以看出,企業贈送的禮品如果直接和銷售或提供服務有關的,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企業贈送的禮品與銷售或提供服務沒有直接性(相當于是無償贈送),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業務宣傳、廣告活動中贈送禮品給客戶,與企業銷售或提供服務沒有直接相關性。
此外,納稅人應注意,上述兩類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也是不同的。
一般來說,基于符合條件的銷售或服務的贈送,是單獨不征收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增值稅方面,企業采取基于銷售或服務的贈送促銷方式,如買一贈一銷售方式中,實質上是在商品主貨物價格上給與的折扣讓利,那么根據《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又根據《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因此,只要按規定的操作,贈送的禮品是不需要單獨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的。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將銷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
與銷售或服務的贈送,相當于無償贈送,需要征收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四、根據自產或外購禮品性質來確定計稅依據
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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