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明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時,應當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居民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為全面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預扣、代扣稅款的有關規定,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的方法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下表),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后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級數 |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即納稅人如果5月份入職,則扣繳義務人發放5月份工資扣繳稅款時,減除費用按5000元計算;6月份發工資扣繳稅款時,減除費用按10000元計算,以此類推。
(二)預扣預繳環節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方法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三)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稅款的方法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見下表),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級數 |
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 |
預扣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四)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代扣代繳稅款的方法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見下表)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級數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五)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反饋扣繳信息的規定
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六)發現納稅人涉稅信息與實際不符的處理方法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七)涉稅資料和信息留存備查與保密的規定
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應當按照規定妥善留存備查;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
(八)代扣代繳手續費的規定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責令補扣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代扣代繳手續費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九)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處理方法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三、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閱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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