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在性質上更像一個征管性文件,主要是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如何加強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其核心精神就是提出企業發生個人股權轉讓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時,要實行稅收審核前置原則,這就和房屋轉讓實行納稅前置相似,他有利于加強稅務機關對于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監管。這些內容,納稅人只要有些概念性的了解就可以了。
對于這個文件,我們需要關注一下兩個重要的規定:
第一、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也就是說,如果個人股權轉讓價格低于按每股凈資產計算的股權份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這個數字核定征收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其實質意義上就是個人出現平價或低價轉讓時,稅務機關將企業賬面未分配利潤視同分配將稅收在轉讓時征掉。如果企業留存收益為負,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一般能得到稅務機關任何。
第二、明確了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地點。285號文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也就是說,個人股權轉讓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不能回其戶籍所在地或其他經常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五、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執行期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明確,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六、三種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四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9號規定,對第四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五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69號)規定,對第五屆中華寶鋼環境獎和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43號)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59號)主要是一個管理性文件。
具體內容大家不需要過多關注,大家只要知道我說的一個大概意思就可以了。由于總局在個人所得稅管理上已經在全國很多地方推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既企業應在每個月將其發放工資的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扣繳信息(包括需要納稅和和不需要納稅的)通過軟件上傳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匯算中,企業在申報表中反映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數額應該和企業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的工資數額相等,否則就會出現少繳個人所得稅或少交企業所得稅的情況。這個就是該文的目的。當然,如果你所在的當地地稅機關沒有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這項工作就無法開展了。
這個也就意味著,如果企業所在地已經實行全額全額申報了,企業要按稅務機關要求進行申報,即使員工收入不需要繳稅,也要納入全員全額申報,否則次年稅務機關在進行比對時會發現問題。但是,這也并不意味著這兩個數字完全一樣。因為涉及年終獎等跨年度工資,個人所得稅是按收付實現制,而企業所得稅對于工資是按權責發生制扣除的,因此,這兩個數字并不一定完全一樣。
八、亞運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個人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16屆亞洲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4號),對于2010年廣州第16屆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2011年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以下簡稱大運會)和2009年哈爾濱第24屆世界大學生冬季運動會(以下簡稱大冬會)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是:
對參賽運動員因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九、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中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針對今年大企業稅務檢查中發現的政策問題,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第033號),其中第二條主要涉及的就是個人所得稅問題。
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信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以上兩個政策,提醒企業注意的就是,這個文件只是涉及本次大企業稅務檢查的一個規定,并不適用所有企業。因此,企業能否按這個政策執行要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據了解,部分地稅機關是不執行這個文件規定的。有些有地方的特殊政策。
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個人所得稅問題
具體規定見文件。但總的一條就是,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都應按企業統一計提年金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年金和補充養老保險,全額并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
公司向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支付一次性補償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應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金融企業展開展業務附帶贈送個人實物稅收問題
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個人實物的,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細贈送記錄,無法按人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按合理比例統一扣繳個人所得稅。
該條規定不盡合理,具體如何執行,比例如何文件也沒有規定。因此,該問題企業還需具體咨詢當地稅務機關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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