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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

——更新時間:2021-02-19 09:33:05 點擊率: 4882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稅務總局在全面總結2019年度匯算工作的基礎上,充分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吸收完善后,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總體上延續了2019年度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并推出了進一步簡便優化辦稅的新舉措。現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匯算?

年度匯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匯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是2019年以后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公告》第一條規定了年度匯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年度匯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匯算。同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當然,如果納稅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二、為什么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是通過年度匯算可以更好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一些扣除項目,像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匯算來補充享受扣除。為此,《公告》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匯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二是通過年度匯算可以更加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十分復雜,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就需要通過年度匯算進行調整。在首次年度匯算后,稅務機關于2020年7月和12月分兩次簡便優化了預扣預繳方法,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稅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稅額,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產生。比如,2020年納稅人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了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沒能及時在預扣預繳階段申報扣除,可以通過年度匯算申報享受扣除,也會涉及應納稅額的調整以消除“差額”。

三、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釋放改革紅利,國務院專門明確對部分需補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免除年度匯算義務,財政部、稅務總局據此制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公告》第二條根據94號財稅公告規定,列明了無需辦理2020年度匯算的納稅人類型:

第一類是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匯算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納稅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說明的是,依據94號財稅公告,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匯算的情形內。

第二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在這兩種情況下,納稅人無需退補稅,或者自愿放棄退稅,也就不必再辦理年度匯算。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2020年度匯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一類是預繳稅額高于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只要納稅人多預繳了稅款,都可以依法申請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匯算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納稅人,需要依法辦理年度匯算并及時補稅。實踐中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匯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預繳率;等等。

五、有哪些途徑可以幫助納稅人做好年度匯算的準備工作?

如果納稅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額、已繳稅額,或者無法確定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于辦理的條件,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是可以要求扣繳單位提供,按照稅法規定,單位有責任將已發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稅款等情況告訴納稅人;

二是可以登錄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下同),查詢本人2020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記錄;

三是年度匯算開始后,稅務機關將通過網上稅務局,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的收入、已預繳稅款等結果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了。

六、納稅人應在什么時間辦理年度匯算?

年度匯算時間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說明的是,為幫助納稅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通過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峰辦理,建議納稅人盡量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以免產生辦稅擁堵,影響辦稅體驗。

七、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即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持續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通過多種渠道提供涉稅咨詢服務,完善網上稅務局提示提醒功能,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對于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雇單位辦理。考慮到任職受雇單位對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與納稅人聯系也比較緊密,有利于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任職受雇單位代辦年度匯算。任職受雇單位除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還包括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主要是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等情形。如納稅人向單位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稅務機關將為單位提供申報軟件,方便其為本單位人員集中辦理年度匯算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選擇由單位代辦年度匯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與2019年度匯算相比,2020年度匯算確認擴充了電子方式,納稅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還規定在納稅人確認前,單位不得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完成確認后,納稅人需要將除本單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如實提供給單位,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年度匯算。選擇這種方式,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單位或者受托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果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可以要求其代辦或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八、納稅人可通過什么渠道辦理年度匯算?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個渠道:網絡辦、郵寄辦、大廳辦。

一是網絡辦。稅務機關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建議納稅人優先選擇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年度匯算,特別是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掌上辦稅。在網上稅務局,稅務機關已把符合條件納稅人的四項綜合所得的預繳申報數據,全部直接預填到了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更加方便快捷。此外,為進一步提升納稅人境外所得申報的便利性,2020年度匯算還將開放網上稅務局(網頁端)境外所得申報功能。

二是郵寄辦。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絡,也可以郵寄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各省(區、市)稅務局將指定專門受理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并向社會公告。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條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區、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郵寄申報需要清晰、真實、準確填寫本人的相關信息,尤其是姓名、納稅人識別號、有效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建議使用電腦填報并打印、簽字。

三是大廳辦。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絡或郵寄,也可以到《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九、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需要提交什么資料,保存多久?

稅務機關根據《公告》相應微調了納稅申報表,以便納稅人更加準確填寫申報信息。年度匯算時,納稅人只需報送年度匯算申報表,如果納稅人修改本人相關基礎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才需一并報送相關信息。納稅人需仔細核對填報的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為便于后續服務和管理,納稅人及為其代辦年度匯算的單位需各自將辦理年度匯算的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十、納稅人向哪個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公告》第九條明確了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稅務機關,是指接受納稅人提交的年度匯算申報并負責處理年度匯算相關事宜的稅務機關,并不等同于辦理年度匯算的“物理地點”,納稅人在通過網絡辦理申報時可不受物理空間限制,實行全國通辦。當然,在網絡辦理不方便的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此時,《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就是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物理地點”了。

負責接受納稅人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

1.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按照累計預扣法為納稅人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視同為納稅人的任職受雇單位,這部分納稅人需向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算。

例:納稅人李先生202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區某公司任職,下半年到深圳市寶安區某單位從事保險營銷員工作,該單位按累計預扣法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上述兩個單位均視為李先生的任職受雇單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或者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之間選擇辦理年度匯算。

2.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已在中國境內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常居住地。與2019年度匯算相比,2020年度匯算對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納稅人,新增了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受理申報機關,這是指納稅人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例:納稅人張先生戶籍所在地為濟南市槐蔭區,經常居住地為天津市和平區,沒有任職受雇單位。2020年從北京市海淀區某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單位分別取得勞務報酬10萬元和5萬元,全年沒有其他綜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是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張先生可以在濟南市槐蔭區稅務局、天津市和平區稅務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之間,選擇一處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二是若由任職受雇單位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則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十一、納稅人如何辦理年度匯算退稅、補稅?

《公告》第十條明確了納稅人獲取退稅、辦理補稅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辦理退稅。如果年度匯算后有應退稅額,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納稅人在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勾選“申請退稅”并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后,即完成了申請程序。稅務機關和國庫按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即可辦理退稅,退稅款直達納稅人銀行賬戶。申請退稅的納稅人需要準確填寫身份信息資料和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

其中,對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年度中間被預扣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推送服務提示、預填簡易申報表,納稅人只需確認已預繳稅額、填寫本人銀行賬戶信息,即可通過網絡實現快捷申請退稅。建議這部分納稅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方式辦理退稅。

二是辦理補稅。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便捷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繳納應補稅款。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要通過網上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十二、2020年度匯算有哪些幫助納稅人規范辦理年度匯算的措施?

稅務部門從健全制度和優化功能兩個方面著手,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一是健全制度方面。首先,建立“首違不罰”制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稅務執法領域推廣“首違不罰”清單制度的要求,在《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時,如果因為非主觀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其次,對納稅人2019年度匯算補稅和2020年度匯算退稅進行關聯。申請2020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再依法申請辦理2020年度匯算退稅。通過關聯納稅人2019年度的申報記錄,提醒納稅人依法誠信申報辦稅、依法履行公民義務,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納稅人的涉稅信用記錄。

二是優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納稅人申報易錯易漏點的基礎上,我們有針對性地增加和優化了申報過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導納稅人準確填報。比如,對于在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中重復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的納稅人,我們將提醒其更正經營所得申報,在綜合所得中依法準確享受扣除。再如,為防止納稅人誤操作刪除已有的年度扣繳記錄造成申報錯誤,我們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關閉了“刪除”功能,如果納稅人對已申報記錄存在疑問,可以通過異議申訴的方式解決。又如,為防止個別納稅人通過隨意填報信息再撤銷退稅申請的方式干擾匯算正常秩序,我們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中設定了可撤銷次數的上限,如果納稅人撤銷退稅申請的次數超過一定數量,系統將自動取消納稅人網絡撤銷權限,納稅人需要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后續事宜。

十三、納稅人可以從哪里獲取辦理年度匯算的幫助?

稅務機關將一如既往地做好納稅服務工作,持續推出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有關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制作內容豐富、形式生動的宣傳產品,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公益廣告等渠道,不斷加大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納稅人可關注稅務總局、各地稅務局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獲取最新的辦稅信息。同時,我們還將利用網上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為納稅人及時答疑解惑,積極回應關切。

相關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1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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