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我省、市財稅等部門分別制定《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和《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穗財規字〔2019〕5號),上述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均已期滿失效。
2020年12月底,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重新印發《關于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該規定對部門職責略有調整。鑒于穗財規字〔2019〕5號文已失效,為重新規范我市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的管理,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稅務局重新制定了《廣州市關于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變化和內容
(一)主要變化和亮點。與失效的穗財規字〔2019〕5號文相比,重新制定的《辦法》變化和亮點如下:
1.享受補貼的境外高端、緊缺人才目錄進一步完善。結合我市2020年的實施情況,調整和完善我市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緊缺人才目錄。其中,將“廣州市職業教育高層次人才”由2019年版境外緊缺人才目錄調至境外高端人才目錄,境外緊缺人才目錄在2019年版基礎上增加“集成電路”行業,原“文化創意”行業調整為“文化體育創意”,并在目錄增加30個工種。
2.進一步細化政策實施規則,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一是細化規則,如明確了申請人居民身份發生變化、獲得人才資格所享受補貼的時點、申請人在廣州工作的天數計算方法和對補貼的異議處理。二是簡化申請資料,通過信息共享獲取個人所得稅數據,取消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等申請材料。三是延長受理補貼時間?!掇k法》將受理期限由原辦法的次年7月1日~8月15日,延至7月1日~8月31日。同時,為充分保障境外人才享受財政補貼,也避免申請人怠于行使有關權利,明確2020~2022年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人符合補貼條件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補貼申請期限內補辦申請。但對2023年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不再設立補辦申請期,也不予補辦。四是初審部門由原市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改為區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市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復核。
(二)主要內容。《辦法》分為總則、補貼范圍、補貼程序、監督管理和附則五章,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
1.補貼范圍:一是將市科技局起草的境外高端人才目錄作為補貼人才范圍;二是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起草的境外緊缺人才目錄作為補貼人才范圍,明確境外緊缺人才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達30萬元以上才符合補貼條件,防止申請補貼的緊缺人才標準過低過濫。此外,《辦法》第八條規定人才除符合上述目錄外,還須同時符合身份、工作和誠信三個條件。
2.補貼程序:一是受理時間為次年7月~8月31日,主要考慮稅負差額需在次年匯算清繳6月30日結束后方能準確計算。二是受理審核程序。申請人或扣繳義務人在廣東政務服務網上提出財政補貼申請,屬于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負責受理,各區科技部門負責初審,市科技局負責復審;屬于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由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復審。三是明確所需財政資金的保障和分擔原則。
三、政策效應
政策的實施將實實在在降低人才稅負壓力,對境外人才起吸引作用;間接降低了企業單位用人成本,有助于產業聚集和提升大灣區核心競爭力;鼓勵境外人才長期安心在大灣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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