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9號
為簡化自行來華采訪的外國記者以及來內地采訪的香港和澳門記者(以下統稱為記者)所攜采訪器材進出境手續,方便其及時提取采訪器材保證金,現就記者辦理采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手續公告如下:
一、記者攜帶采訪器材進境,在按照規定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人民幣現金或現金支票)、辦理采訪器材入境通關手續后,如其將從原進境地以外的其它口岸出境,并需要從出境地海關提取保證金,應在進境時自進境地海關領取并填寫《記者采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書》(樣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書》),連同進境地海關制發的海關關封一并妥善保存,以備出境時據以辦理相關手續。
二、記者應在出境4天前將《申請書》、《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收據聯傳真至出境地海關(聯系人、電話和傳真見附件2)并確認,提出采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
三、記者攜帶采訪器材出境時,應向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和進境地海關制發的海關關封。出境地海關驗核采訪器材全部復運出境后,退還與原收取數額等額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支票。記者收到退還款項后應當在《記者采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核準單》上簽字確認。
四、記者未能按照規定期限向出境地海關提出采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或者提交單據不全的,海關不予辦理采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4號第三條、2009年第19號第三條內容與本公告相抵觸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 1.記者采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書
2.保證金異地返還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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