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令第2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2018年3月3日海關總署令第23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署長 倪岳峰
2021年9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及企業相關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認定及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關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依法依規、公正公開原則,對企業實施信用管理。
第四條 海關根據企業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將企業認證為高級認證企業的,對其實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關根據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將違法違規企業認定為失信企業的,對其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實施常規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 海關向企業提供信用培育服務,幫助企業強化誠信守法意識,提高誠信經營水平。
第六條 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七條 海關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依法對企業予以信用修復。
第八條 中國海關依據有關國際條約、協定以及本辦法,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合作,并且給予互認企業相關便利措施。
第九條 海關建立企業信用管理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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