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最近,部分地區反映《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號)“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采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中列名的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后以及海關商品編碼變更后,適用退稅率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根據財稅[2008]10號文件的規定,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采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中列名的產品,進區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是指取消出口退稅的產品。上述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后,應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二、財稅[2008]10號文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采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列名產品,如因海關商品編碼發生變更,而產品特性描述按海關規定仍在列名產品范圍的,按原規定的適用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