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4號
2004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歐盟、韓國、美國和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在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30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37號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二、自2009年11月30日起,終止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105號(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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