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關于氨綸反傾銷案中有關日本企業權利和業務變更事項
——更新時間:2010-02-08 04:53:57 點擊率: 3820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2.87%(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8號)。最近,根據涉案企業申請,經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繼承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在氨綸反傾銷案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即相關權利義務?,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2月5日起,對以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氨綸,海關按照12.87%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氨綸,海關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1.00%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自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進口的氨綸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8號、2008年第38號和2008年第71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6號(略)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