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75號
為進一步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以下統稱“兩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發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第227號、第235號、第240號、第263號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發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27號、第235號、第240號、第243號、第263號修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布局要求
為促進兩倉有序建設、健康發展,由各直屬海關對兩倉進行科學布局、規劃總量、控制增量、優化存量,并對外發布。企業申請設立兩倉的,應滿足布局要求。
(一)因地制宜、科學規劃。
結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從有利于實施國家經濟發展戰略、有利于聯通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角度出發,支持管理規范、資信良好、信息化系統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現代物流企業建設兩倉。
(二)按需設立,統籌兼顧。
統籌兼顧兩倉發展現狀及未來增量需求,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協調發展、錯位布局,確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國際物流鏈延伸和迭代發展,帶動國內物流產業轉型升級。
(三)有序推進,動態管理。
海關建立科學規范的動態管理機制,鼓勵企業合理設立和注銷兩倉,避免資源浪費和同質競爭;對兩倉利用率較低的區域不支持新設倉庫,引導企業充分利用現有保稅倉儲資源。
二、規范運作
(一)除存儲大宗商品、液體貨物兩倉外,兩倉貨物進出庫應當向海關發送到貨確認信息。倉庫經營企業在兩倉貨物完成實際進出庫24小時內,通過金關二期保稅物流管理系統向海關報送到貨確認核放單。超過24小時報送的,應主動向海關說明有關情況。海關認為有必要加強管理的,可要求存儲大宗商品、液體貨物的兩倉經營企業按上述要求進行到貨確認。
(二)保稅倉庫貨物已經辦結海關手續或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已經辦結轉進口手續的,收發貨人應在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20日內提離倉庫。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提離,延期后累計提離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三)兩倉申請注銷的,倉庫經營企業應當辦結貨物進口征稅、復運出境、退倉、出倉離境或銷毀等出庫手續,并辦結核注清單、業務申報表、出入庫單、擔保等單證手續。
三、設置規范
對于新申請設立兩倉,按照《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設置規范》(詳見附件,以下簡稱《設置規范》)進行建設。對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設立的兩倉,如存在與《設置規范》不符情形,應及時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畢(期間倉庫注冊登記證書到期,經企業申請,符合除《設置規范》外其他延期規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期。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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