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3
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為TDI80/20,稅則號列為29291010)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為5年。根據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現就執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9年11月21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和美國的甲苯二異氰酸酯,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64號、2006年第1號、2006年第40號、2009年第7號、2009年第46號和2009年第47號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92號(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