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養老基金投資
第三十四條 養老基金限于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第三十五條 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
第三十六條 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十七條 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產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135%。其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40%。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
養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四)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20%。
由于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被動投資比例超標的,養老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
第三十八條 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九條 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七章 估值和費用
第四十條 受托機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
當月發生的委托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結果作為核算依據。
第四十一條 托管機構提取的托管費年費率不高于托管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05%。
第四十二條 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于投資管理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5%。
受托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投資管理機構的業績基準,制定績效考核辦法。
第四十三條 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托管費、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 受托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凈值5%時可不再提取。
風險準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 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受托機構要按下列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告有關事項:
(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
(二)向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每季度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
(三)向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審計報告。
(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立即報告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并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機構的要求,向受托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托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并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
第四十八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托機構的要求,向受托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條 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托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一)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
(四)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五十一條 受托機構應當將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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