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強流通標準化建設。
健全流通標準體系。加快構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相互配套、相互補充的內貿流通標準體系。擴大標準覆蓋面、增強適用性,加強商貿物流、電子商務、農產品流通、居民生活服務等重點領域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強化流通標準實施應用。建立政府支持引導、社會中介組織推動、骨干企業示范應用的內貿流通標準實施應用機制。推動建立經營場所服務標準公開公示制度,倡導流通企業以標準為依據規范服務、交易和管理行為。
完善流通標準管理。加快內貿流通標準管理信息化建設,簡化行業標準制修訂程序、縮短制修訂周期。選擇具備條件的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建立重點標準實施監督和評價制度,加強標準在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市場準入、執法監督等行政管理中的使用。
(十七)加快流通信用體系建設。
推動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推動各地建設流通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黑名單”制度及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依法向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在行政管理中依法使用流通企業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對企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
引導建立市場化綜合信用評價機制。在商品零售、居民服務等行業推動建立以交易信息為基礎的企業信用評價機制。引導商品交易市場、物流園區以及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等建立入駐商戶信用評價機制,鼓勵按照信用級別向入駐商戶提供差別化的信用服務。
支持建立第三方信用評價機制。支持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保險、商業保理等信用服務行業加快發展,創新信用產品和服務。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推動具有上下游產業關系的行業協會商會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六、健全內貿流通協調高效的管理體制
(十八)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明確政府職責。加強內貿流通領域發展戰略、規劃、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的制訂和實施,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推動信用建設,提供信息等公共服務,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調控,依法管理特殊流通行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界定內貿流通領域經營活動審批、資格許可和認定等管理事項,加快推廣行政審批“一個窗口”受理,規范行政許可流程,取消涉及內貿流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結合市場準入制度改革,推行內貿流通領域負面清單制度。
嚴格依法履職。建立健全內貿流通行政管理權力清單、部門責任清單等制度,公開涉及內貿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資金支持事項。
(十九)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
發揮中央政府宏觀指導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研究制訂內貿流通領域全國性法律法規、戰略、規劃、政策和標準,加強跨區域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信用建設、公共服務、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調控,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強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內貿流通領域全國性法律法規、戰略、規劃、政策和標準的貫徹實施,結合當地特點,制訂本地區的規劃、政策和標準,著力加強本行政區域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信用建設、公共服務、應急保供等職責。
(二十)完善部門間協作機制。
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商務主管部門要履行好內貿流通工作綜合統籌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形成合力。探索建立內貿流通領域管理制度制定、執行與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
探索建立大流通工作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整合和優化內貿流通管理職責,加強對電子商務、商貿物流、農產品市場建設等重點領域規劃和政策的統籌協調。
(二十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
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積極穩妥推進內貿流通領域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厘清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的職能邊界,創新行業協會商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動建立政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新型合作關系。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快發展。制訂支持和鼓勵內貿流通領域行業協會商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升行業服務和管理水平,發揮其在加強行業自律、服務行業發展、反映行業訴求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內貿流通現代化、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切實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重要的改革要先行試點,及時總結和推廣試點經驗。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制訂實施方案,出臺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認真組織實施。各部門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意見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
國務院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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