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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懲戒實施細則》的通知

——更新時間:2023-08-15 10:53:37 點擊率: 1121

粵注協[2023]165號

各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懲戒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7月21日省注協六屆三十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懲戒實施細則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3年8月1日     

  附件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懲戒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規范對會員違規行為的懲戒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和《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懲戒,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會員,指省注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中的執業會員,即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 省注協實施懲戒,應當遵循客觀和公正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貫徹執行。

  實施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

  第四條 對省注協實施的懲戒,會員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對懲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第五條 省注協對檢查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省注協對存在執業違規行為,但尚不構成行業懲戒的,可以實施談話提醒、下發警示函、強制培訓、責令單位會員內部問責、責令單位會員整改等自律監管措施。

  注冊會計師因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受到行業懲戒的,應同時接受強制培訓。

  第二章 懲戒的種類與適用

  第六條 省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懲戒的種類有:

  (一)訓誡;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行業懲戒由輕至重分別為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其中訓誡可以采取當面訓誡或書面訓誡方式進行。

  第七條 會員具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省注協根據本實施細則給予其行業懲戒:

  (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

  (三)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

  (四)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的;

  (五)違反繼續教育有關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注冊管理和行業管理等方面規定的;

  (七)其他應當實施懲戒的情形。

  第八條 會員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或違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等規定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會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九條 會員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在職業活動中,違反誠信原則的;

  (二)在執行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獨立性的相關要求的;

  (三)在作出職業判斷、發表專業意見時,違反客觀和公正原則的;

  (四)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獲取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在承接業務和提供專業服務時,缺乏適當的專業勝任能力的;

  (五)在執業過程中沒有保持應有的關注、勤勉盡責的;

  (六)違反保密原則,泄露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關鍵敏感信息的;

  (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損害職業聲譽的;

  (八)向公眾傳遞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工作時,夸大宣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或獲得的經驗,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未能誠實、實事求是,損害職業形象的;

  (九)在提供專業服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收費的相關規定的;

  (十)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

  第十條 會員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未按規定的要求簽訂業務約定書的;

  (二)未按規定計劃和執行審計業務的;

  (三)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審計結論的;

  (四)因過失出具不恰當審計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編制、歸整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的;

  (六)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

  (七)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八)其他違反業務準則的行為。

  會員執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未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的,參照前款規定實施懲戒。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未按規定制定質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營造良好的環境支持質量管理體系組成部分的設計、實施和運行的;

  (三)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恰當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

  (五)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并出具恰當報告的;

  (六)未按規定實施項目質量復核的;

  (七)未合理保證項目在出具業務報告后及時完成最終業務檔案的歸整工作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的;

  (八)未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與質量管理制度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關性和適當性并有效運行的;

  (九)其他違反質量管理相關準則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繼續教育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無正當理由不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時的;

  (二)無正當理由限制或者阻止注冊會計師參加繼續教育的;

  (三)在繼續教育培訓中由他人代替學習或考試的,或代替他人學習或考試的,以及以其他虛假手段取得繼續教育學時的;

  (四)其他違反繼續教育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注冊管理和行業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在申辦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注冊、辦理轉所、接受任職資格檢查、參加綜合評價時提供或為相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注冊會計師在辦妥注冊關系轉入手續前,即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以注冊會計師名義出具報告的;

  (三)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限制或阻止注冊會計師轉所的;

  (四)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各種形式分支機構的;

  (五)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股東(合伙人)不按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侵犯其他股東(合伙人)和員工權益的;

  (六)違反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隱瞞業務收入,虛列支出,虛報虧損的;

  (七)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受到行政機構、司法機關調查或受到行政機構處罰、司法機關審理判決后,不及時向注冊會計師協會報告及備案的;

  (八)不履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義務,不接受行業管理,不按時足額交納會費的;

  (九)注冊會計師未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或在其他單位從事謀取工資性報酬工作的;

  (十)允許他人或其他機構以本人或本會計師事務所名義承辦業務,或知悉他人或其他機構以本人或本會計師事務所名義承辦業務后不立即制止并積極采取消除影響措施的;

  (十一)冒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名義出具業務報告的;

  (十二)違反其他行業管理方面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會員在執業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阻撓或拒絕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執業質量檢查和調查的;

  (二)不按時提供相關檢查資料的;

  (三)注冊會計師無正當理由或編造虛假理由不到場或不按時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詢問的;

  (四)有其他不配合檢查工作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懲戒:

  (一)同時具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二)在五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的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三)對檢查人員、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的;

  (四)違規行為發生后編造、隱匿、銷毀證據的。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懲戒:

  (一)初次違規并且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三)主動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的;

  (四)主動糾正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懲戒的實施機構和懲戒的回避

  第十八條 省注協理事會下設懲戒委員會,負責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懲戒。懲戒決定由省注協作出。

  懲戒委員會的議事制度包括懲戒庭會議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規則由省注協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辦理懲戒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理投訴和相關部門移送的會員相關案件;

  (二)組織對會員違規行為的檢查和調查;

  (三)負責懲戒委員會相關文件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四)負責懲戒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投訴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直接關系人。

  (二)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四)與當事人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

  (五)可能影響行業懲戒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前款回避的規定,也適用于省注協秘書處工作人員。

  第四章 懲戒的程序和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會員的違規行為,由省注協秘書處組織檢查或調查后,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檢查或調查報告及擬懲戒建議。

  第二十二條 懲戒委員會在作出懲戒決定前,應以省注協的名義向當事人發送擬懲戒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初步認定的違規事實、擬作出懲戒的種類、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擬懲戒種類為通報批評的當事人有權在擬懲戒告知書送達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理由。擬懲戒種類為公開譴責的當事人有權在擬懲戒告知書送達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理由,也可以書面申請召開申辯會或到懲戒庭或者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作現場陳述。當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不影響作出懲戒決定。

  懲戒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有權要求當事人到懲戒庭或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接受委員詢問。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懲戒委員會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三條 懲戒庭采用集體討論等合議方式對懲戒事項作出決定。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作出懲戒決定,經出席會議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懲戒庭合議或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認會員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違規行為的,作出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決定;

  (二)確認會員違規事實不成立,或雖然違規但情節輕微的,或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應當予以懲戒的,作出撤銷案件或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懲戒審理全程錄音錄像,確保客觀公正。

  第二十五條 懲戒決定通過后,應當以省注協的名義制作懲戒決定書。懲戒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會員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注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被懲戒會員是單位會員的,寫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事務所編號、辦公地址及主任會計師(首席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分所負責人)姓名;

  (二)事實和依據;

  (三)懲戒依據和結論;

  (四)提起申訴的權利、期限;

  (五)作出懲戒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 擬懲戒告知書、懲戒決定書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懲戒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送達時間為郵件簽收時間。

  第二十七條 受送達人拒收擬懲戒告知書、懲戒決定書的,可以邀請2名省注協理事或者注冊會計師代表到場見證,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擬懲戒告知書、懲戒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者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并采用拍照或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五章 懲戒的申訴機構和申訴的回避

  第二十八條 省注協理事會下設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會員對省注協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的申訴。申訴審議決定應當由省注協作出。

  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的議事制度包括申訴庭會議和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全體會議。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的工作規則由省注協理事會另行制定。

  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懲戒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九條 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辦理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受理會員提出的申訴;

  (二)負責申訴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復查與核實;

  (三)負責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四)負責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直接關系人。

  (二)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四)與當事人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

  (五)可能影響申訴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前款回避的規定,也適用于省注協秘書處的工作人員。

  第六章 申訴的程序和決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不服的,有權在懲戒決定書送達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當事人提起申訴的,不影響懲戒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申訴被受理后,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到申訴庭或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現場陳述。

  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有權要求當事人到申訴庭或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接受委員詢問。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應當采納。

  第三十三條 申訴庭采用集體討論等合議方式對申訴事項作出決定。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全體會議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作出決定,經出席會議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申訴庭合議或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原懲戒決定主要事實認定清楚,部分事實認定不清或不成立的,可以補正原決定;

  (三)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依據錯誤,或程序嚴重不適當的,向省注協理事會提出變更或撤銷原懲戒決定的建議;

  (四)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成立的,向省注協理事會提出撤銷原懲戒決定,作出不予懲戒決定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 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維持原懲戒決定或補正原懲戒決定的,直接以省注協的名義發出申訴審議決定書。

  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提出變更或撤銷原懲戒決定建議的,變更或撤銷建議經省注協理事會審議通過后,以省注協的名義發出申訴審議決定書。變更或撤銷建議經省注協理事會審議不通過的,應當根據省注協理事會審議意見,以省注協名義發出維持原懲戒決定或補正原懲戒決定的申訴審議決定書。

  申訴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注冊會計師證書號碼以及其所在事務所名稱;申訴人是單位會員的,寫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以及主任會計師(首席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分所負責人)姓名;

  (二)申訴請求和理由;

  (三)申訴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四)申訴審議依據和結論;

  (五)作出申訴審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五條 申訴審理全程錄音錄像,確保客觀公正。

  第三十六條 省注協應當在受理申訴后的兩個月內作出申訴審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省注協作出的申訴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補正或撤銷原懲戒決定的,自申訴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維持原懲戒決定的,原懲戒決定的生效日不變。

  第三十八條 申訴審議決定作出后,申訴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訴的,權益保護與申訴委員會不再受理。

  第三十九條 申訴審議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省注協秘書處負責將會員的違規行為及懲戒決定記入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工作需要通報有關單位。

  第四十一條 實施強制培訓所需費用由有關會員自行承擔。

  第四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可依據本實施細則提請省注協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會員違規行為實施行業懲戒。

  市注協提請懲戒的會員違規行為,由市注協實施檢查或調查后,向省注協提交檢查或調查報告。省注協秘書處復核認為確屬本實施細則規定應予懲戒情形的,由省注協秘書處向懲戒委員會提交經復核后的檢查或調查報告及擬懲戒建議。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當事人是指被投訴、被立案調查、被懲戒的會員。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本規則生效后,《廣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懲戒辦法》(粵注協〔2011〕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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