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類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種類、貸款人和幣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
2002 存入保證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收到客戶存入的各種保證金,如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保函保證金、擔保保證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客戶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保證金,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應付分保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向客戶歸還保證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存入保證金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接受存入但尚未返還的保證金。
2003 拆入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從境內、境外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拆入資金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拆入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拆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歸還的拆入資金余額。
2004 向中央銀行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入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向中央銀行借款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歸還中央銀行借款的余額。
2011 吸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類別及存款單位,分別“本金”、“利息調整”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存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支付的存入資金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庫存現金”等科目,按應轉銷的利息調整金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項存款。
2012 同業存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境內、境外金融機構的存款。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增加存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少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吸收的同業存放款項。
2021 貼現負債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辦理商業票據的轉貼現等業務所融入的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貼現類別和貼現金融機構,分別“面值”、“利息調整”進行明細核算。
三、貼現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持貼現票據向其他金融機構轉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貼現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三)貼現票據到期,應按貼現票據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面值),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存在利息調整的,也應同時結轉。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辦理的轉貼現等業務融入的資金。
2101 交易性金融負債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承擔的交易性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也在本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負債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負債類別,分別“本金”、“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承擔的交易性金融負債,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貸記本科目(本金)。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負債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處置交易性金融負債,應按該金融負債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該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承擔的交易性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2111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照回購協議先賣出再按固定價格買入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入的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三)回購日,按其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應付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到期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2201 應付票據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二、本科目可按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票據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或以承兌商業匯票抵付貨款、應付賬款等,借記“材料采購”、“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企業無力支付票款的,按應付票據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業應當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資料。應付票據到期結清時,在備查簿中應予注銷。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2202 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
企業(金融)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可將本科目改為“2202 應付手續費及傭金”科目,并按照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保險)應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賠付款項,可以單獨設置“應付賠付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購入材料、商品等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根據有關憑證(發票賬單、隨貨同行發票上記載的實際價款或暫估價值),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按應付的款項,貸記本科目。
接受供應單位提供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根據供應單位的發票賬單,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交易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企業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分別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進行處理。
(一)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款項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按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抵債資產為存貨的,還應同時結轉成本,記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抵債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或“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抵債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三)以債務轉為資本,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按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余額。
2203 預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預收賬款情況不多的,也可以不設置本科目,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
企業(保險)收到未滿足保費收入確認條件的保險費,可將本科目改為“2203 預收保費”科目,并按投保人進行明細核算;從事再保險分出業務預收的賠款,可以單獨設置“預收賠付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購貨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收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企業(保險)收到預收的保費,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確認保費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保費收入”科目。
從事再保險業務轉銷預收的賠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預收的款項;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轉銷的款項。
2211 應付職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企業(外商)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股份支付”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管理部門人員、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企業以其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職工薪酬的,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無償向職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資產使用的,按應計提的折舊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按每期應支付的租金,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以現金與職工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當期應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在可行權日之后,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當期公允價值的變動金額,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企業(外商)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發放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等,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二)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工會活動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企業以其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支付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所發生的租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業以現金與職工結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權日,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六)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職工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2221 應交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企業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稅等,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應交的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置專欄。
三、應交增值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采購物資等,按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生退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營業收入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發生銷售退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出口產品按規定退稅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四)交納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購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稅的,發生的增值稅計入材料成本,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不動產計算應交的營業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
五、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交的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等科目核算的,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的,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交的土地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同時沖銷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實際交納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2231 應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長期借款——利息調整”、“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利息。
2232 應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二、本科目可按投資者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根據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審議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按應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董事會或類似機構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不做賬務處理,但應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2241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應付股利、應交稅費、長期應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項應付、暫收的款項。
企業(保險)應交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應付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采用售后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后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企業發生的其他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其他應付款項。
2251 應付保單紅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按原保險合同約定應付未付投保人的紅利。
二、本科目可按投保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按原保險合同約定計提應支付的保單紅利,借記“保單紅利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單紅利,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投保人的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