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令第235號
二十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持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托書》“修改為”憑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托書》“。
(二)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稅款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準可以予以延期“修改為”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主管海關核準可以予以延期“。
將第二款修改為”特殊情況仍需要延期的,應當經直屬海關核準。“
(三)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持有關單證“修改為”憑有關單證“。
(四)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其他貨物:5年“修改為”其他貨物:3年“。
(五)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持出口報關單“修改為”憑出口報關單“。
二十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企業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經海關批準“修改為”企業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事先通知海關,并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一)項。
(四)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
(五)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征收稅款并且加征緩稅利息“修改為”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內銷的,海關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征收稅款并且加征緩稅利息“。
二十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二)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持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到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修改為”憑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向分支機構所在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
(三)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報關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憑《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以書面形式向注冊地海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許可。“
將第二款中的”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到所在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修改為”憑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將第三款中的”持變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到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修改為”憑變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向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四)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海關可以通過網絡共享獲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的,申請人無需另行提交。“
(五)將第二十九條中的”持本單位出具的委派證明“修改為”憑本單位出具的委派證明“。
(六)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以及復印件,到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修改為”憑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以及復印件,向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將第二款中的”持變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到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修改為”憑變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向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本決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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