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6號
經國務院批準,《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發布)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法》以及本公告中所述的成員方是指中國、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等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協定》的國家。成員方范圍后續發生變化的,海關總署將另行公告。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辦理《協定》項下貨物海關申報手續的,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對“尚未實現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的有關要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提交原產地單證。《協定》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為“22”。
進口人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填報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時,原產地證明“《協定》項下原產國(地區)”欄目包含“*”或者“**”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欄目應當相應填報“原產地不明(按相關成員最高稅率)”(字母代碼HRA,數字代碼801)或者“原產地不明(按所有成員最高稅率)”(字母代碼HRB,數字代碼802)。
三、進口人依據《辦法》第二十七條申請享受《協定》項下稅率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申請適用對為該貨物生產提供原產材料的其他成員方相同原產貨物實施的《協定》項下最高稅率的,《報關單》“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欄目應當填報“原產地不明(按相關成員最高稅率)”,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適用對所有其他成員方相同原產貨物實施的《協定》項下最高稅率的,《報關單》“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欄目應當填報“原產地不明(按所有成員最高稅率)”。
四、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向海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等我國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
《協定》項下輸新加坡、泰國、日本、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的原產地證書為可自助打印證書,相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7號執行。
五、海關認定的經核準出口商,應當按照海關總署令第254號及相關公告的規定出具原產地聲明。
六、依據《辦法》第二十二條申請簽發或者開具背對背原產地證明,且貨物進境時未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填報初始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的,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人或者經核準出口商應當補充填報。
七、《協定》生效之前已經從其他成員方出口,尚未抵達我國的在途貨物,進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關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明的,可以申請享受《協定》項下協定稅率。
《協定》生效之前已經從我國出口,尚未抵達其他成員方的在途貨物,2022年6月30日前,申請人可以按照《辦法》規定申請補發原產地證書,經核準出口商可以開具原產地聲明。
八、《辦法》第三條所述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見附件1;第十四條所述《特別貨物清單》見附件2;第十八條所述原產地證書格式和填制說明見附件3,原產地聲明最低信息要求見附件4;第二十九條所述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格式見附件5。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1.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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